美国专利制度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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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美国专利制度简介法务部一、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一、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美国议会建立专利制度的权利源于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8 款: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作者和发明人排他性权利,以保护其作品和发明。此条款将议会的两项权利融合在了一起,即建立专利制度的权利与著作权制度的权利。初期在知识产权条款核准的时候, “科学”一次有着更宽泛的含义,当时,科学是指知识和学问的总称,然后在如今的条款中科学被认为是所指代可以被授予著作权的客体,而“实用技艺”被认为指代的是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这是因为“技艺”的含义是“技术”或者“工业” 。
2、实际上此条款中与专利相关的部分则规定,为促进“实用技艺”的发展,发明人应被授予一项具有时限的排他性权利,以保护其“发明” 。1790 年,美国建立了第一部专利法案,其中规定了可专利的客体为“任何以前未知或未使用过实用技术、机械、装置或者其改良”(工业上的产品、方法) ;同时成立了由国务卿、陆军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授予专利,规定了发现或者发明可专利性的要件是“充分实用和重要” (对专利的申请是采用实质审查制度) ,规定了发明人申请时需要附加说明书、附图或者模型,规- 2 -定了对专利侵权和撤销专利的司法裁判权,还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4 年等事项。该专利法
3、案的颁布对于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行政负担。1793 年,通过了第二部专利法案,删除“充分实用和重要”条款,废除了专利审查制度,使专利授权仅成为一个注册登记程序,这大大缩减了获得专利授权的时间,但同时也导致了很多授权专利不具有专利应有的价值。1836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专利制度立法史上最重要的专利法,确认了可专利性原则,最主要的变化是重新采纳审查制,并建立独立对专利进行审查的行政机关USPTO,规范了专利局的组织形式和审查程序,美国在专利制度的建立是走在世界前端的,因此,这部法吕成为世界各国专利法的立法典范,为其后各国建立专利法制和专利审查制度创设了先例。18
4、70 年,通过了修改的专利法案,要求所有专利都必须包括权利要求,即以单句来定义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范围。1952 年,颁布了美国专利法(美国法典第 35 编) ,将专利法所有法律规定法典化;将判例法所形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标准作了法典化。第一次规定了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2011 年通过了美国现行的美国发明法案 ,在制度上趋向于- 3 -和国际接轨而采用申请在先的基本原则,但是它通过宽限期、溯源程序等一系列规定,创立了特有的“发明人先申请制度” ,保证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专利权得以授予勤勉的真正的发明人。二、现行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二、现行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一)申请程序(一)申请程序1、专利
5、对象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和有用的工序、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同时, 美国发明法案也规定了限制申请专利的范围:第一,第 33 条明确规定,人体器官无专利权,不得申请专利;第二,第14 条规定,税务策略不得申请专利,包括任何用于减少、避免或推迟纳税义务的税务策略,包括所有在专利申请阶段已知或未知的策略。但这个规定不包括单纯用于准备报税,或财务管理的产品、方法、仪器技术、计算机程序或系统等。2、申请主体按照修改前的专利法,专利申请权仅限于发明人享有。但是自2012 年 9 月 16 日起,专利受让人在提供有关证
6、据证明他们代表发- 4 -明人签署专利申请书的行为的合法性和适格性后,可以代为提出专利申请,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此外,修改前的专利法一直强调专利申请由专利发明人提出,即使是雇员的职务发明,一般也只能由雇员申请专利后再转让给雇主。 美国发明法案赋予发明创造受让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并规定在发明人死亡、发明人丧失法律上行为能力或者通过努力确实无法找到发明人时,或是发明人拒绝履行转让发明创造义务时,受让人可以提交替代声明。3、专利类型(1)一般申请: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及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均需经过实质审查。(2)临时申
7、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不是真正的专利,因为没有授权;低费用,格式不严,以保留申请日为目的;12月内必须转为或再申请正式专利,否则申请日失效;不能以别的专利为优先权,但可以被别的专利视为优先权;正式专利中加进的新内容不享受临时专利的优先权日。(3)派生申请(延续性申请)a. 分案申请(Divisional):基于从母申请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的发明创造,并且是在母申请过程结束之前递交的第 2 项申请(分案- 5 -申请所包含及所要求保护的内容都包含在母申请中,即母申请包含多项发明) ;b. 延续申请(Continuation):基于与母申请相同的发明创造,
8、并且是在母申请的申请过程结束之前提交的第 2 项申请(包含母申请的全部内容,不增加任何母申请中没有的内容) ;c. 部分延续申请(Continuation in part):在现有的陈述基础上加上新的陈述和新的权利要求,新加上的材料不享受原先的发明日。4、新颖性法律条文:(a)现有技术除下列情况外,申请人将获得专利权:(1)在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已被授予专利权,记载在出版物中、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2)要求保护的发明记载在根据 151 条颁发的专利中,或记载在根据第 122 条(b)款规定的公布或视为公布的专利申请中,其中该专利或申请记载为另一发明
9、人(是否是发明人当时情况而定) ,并且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提出了有效申请。例外- 6 -(1)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开符合以下规定的,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开不构成(a)款(2)项规定的现有技术:(A)由发明人或者共同发明人公开的,或者由直接或间接地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获得该公开的主题的第三人公开;(B)在该公开之前,该公开的主题已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公开,或者由直接或间接地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获得该公开的主题的第三人公开;(2)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中的公开符合以下规定的公开,不构成(a)款(2)项规定的现有技术
10、:(A)公开的主题直接或者间接来自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B)在根据(a)款(2)项有效提交该主题前,该主题已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公开,或者由直接或间接地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获得该公开主题的第三人公开;或者(C)在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或者之前,公开的主题和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属于同一人,或者根据义务应当转让给同一人。现行美国发明法案将新颖性的审查基准日全部规定为专利有效申请日,统一了审查标准,同时对宽限期做出了新的规定,保留了一年的宽限期的规定,但是享受宽限期的行为被严格限制为发明人的公开行为或其他源自该发明人的公开行为:在宽限期内,即提出有效的专利申请前的一年时间内,发明人的公开行为或其他源
11、- 7 -自该发明人的公开行为不会导致一项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同时,伴随着先发明制转变为发明人先申请制,取消了原有的抵触程序,设立了溯源程序,主要是在发明人专利申请的宽限期的时间基准内,针对存在冲突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可以向 USPTO提交溯源程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列明已处于呈请状态的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系先申请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从后提交申请的发明人处取得。启动溯源程序的时间限制在宽限期内,溯源程序申请书中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冲突的专利申请属于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包括宣誓书及实质性证据。此外,在第三人参与并提供现有技术的程序中,修改前的专利法对第三方可以提呈现有技术的时间限制的非常严格,相关
12、信息也仅限于专利和公开出版物,而且第三方并没有对其提供的现有技术的相关资料进行阐明和说明的权利,为了提髙专利审查质量, 美国发明法案的时间期限大大放宽从 USPTO 发出专利核准通知前或首次公开专利申请的 6 个月后,第三方提供的现有技术可以为专利、公开出版物,也可以是相关的专利申请。第三方在提交现有技术信息的同时应提供关于文献同未决专利申请相关性的简单书面陈述。5、非显而易见性虽然要求保护的发明根据第 102 条规定未被完全公开,但如果- 8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使得在申请日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权。不得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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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专利 制度 轨制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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