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专门管理类药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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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药店专门管理类药品管理制度起 草 人:XXX审 核 人:XXX批 准 人:XXX批准日期: 2019 年 04 月 15 日生效日期: 2019 年 04 月 20 日版 本 号: V1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专门管理类药品的进销存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和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门管理类药品的管理。第三条 我单位全体员工按相应工作范围执行本制度所列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专门管理类药品是指含麻黄碱、可待因、曲马多等成分的复方药品制剂。具体品种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文公布的为准。第五条 对于专门管理类药品,须执行下列规定:(一) 本类药品的采购
2、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且限量采购,一般不允许超过20个药品最小包装单位。(二) 本类药品的采购货款支付,不得使用现金,药店在银行设立单位帐号的,从银行单位帐号里划拔货款至供货单位的单位公帐上,尚未开设银行帐号的,由单位法定负责人使用自身银行帐号通过柜台工作人员操作,将货款转入供货单位的银行帐户上。(三) 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开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柜台存放此类药品。(四) 销售此类药品时,应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明,并予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顾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销售数量。(五) 单次最多不允许销售超过药品2个最小包装。(六) 属于处方药的,必须凭处方购买和销售。(七) 若同一顾客,频繁购买此类药品,应拒绝销售,必要时报告监管部门处理。第六条 本制度起草后由质量负责人审核修改,再由单位法定负责人签名批准,确定生效日期,自该日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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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 药店 专门 管理 药品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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