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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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清人社201248 号关于关于调调整清整清远远市城市城乡乡居民医居民医疗疗保保险险待遇的通知待遇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脸基金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以来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原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 80%,个人自付 2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 60%,个人自付 40%;三级医院基
2、金(资金)支付 40%,个人自付 60%。现调整为: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 90%,个人自付 1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 65%,个人自付 35%;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 45%,个人自付 55%。调整后市外就医的,基金(资金)支付比例按相应医院等级降低 10%,个人自付比例增加 10%。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其中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 万元至 10 万元部分(含 10 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调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 12 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其中 3 万元(含3 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 万元至 12 万元部分(含 12 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调整后的待遇自二一二年三月五日起执行,二 o 一二年三月五日零时之前已结算或报销的不予补差。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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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 人力资源 以及 社会保障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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