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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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权力和责任清单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实施对象 和范围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级保护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条件根据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布,2015 年 5 月 1 日
2、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第四条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级及
3、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2(
4、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保护林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材料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号)第七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査验表的通知 (林资发2015122 号)的规定,申请人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 需审
5、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 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 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其中, 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 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3.批次用地项目, 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并附规划图。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设施、加油站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四)林地证明材料。林地权属证书。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 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 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五)其他材料。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
7、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六)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一)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材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二)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三)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四)林地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五)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六)使用林地现状图(2 份) (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图层(SHP 格式) )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
8、收纸质材料一式一套,上述材料电子化格3式刻录的一张光碟)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数量无数量限制。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一、收费标准(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暂以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林地征收下限为计征基价,具体标准为:(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三)城市规划
9、区的林地,按照第(一) 、 (二)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 、 (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 、 (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 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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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权力 权利 以及 责任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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