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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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改完善稿)为做好我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 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 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122 号)、 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
2、号)等相关的“三旧”改造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所称市辖区是指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二)“三旧”改造是指市辖区范围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三)下列建设用地都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2 -1、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2、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类的原厂房用地;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6、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可以实施改造的其他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用地。(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2、改造为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4、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5、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6、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其他情形。第二条第二条 改造原则改造原则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公共优先、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合理协调国家、集体、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实现利益共享,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三条第三条 机构设置及职能机构设置及职能
4、市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国- 3 -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或管委会)”和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地税、土地储备、文广新、经信、工商等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三旧”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应业务科室及联系人,配合市“三旧”办开展各项工作。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的“三旧” 改造工作。研究制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遇到重大问题;审批区政府(或管委会)上报的“三旧”改造年度
5、实施计划;审批区政府(或管委会)上报的“三旧”改造方案和“三旧”改造项目;审批高新区、各县(市、区)上报的完善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督促、检查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和成员单位工作,处理市政府授权办理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旧办”)负责全市“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检查、督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市级“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审核区政府(或管委会)上报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审核区政府(或管委会)上报的“三旧”改造方案和“三旧”改造项目;审核高新区、各县(市、区)上报的完善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
6、组批准,统筹下达各县(市、区)“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任务;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工作;指导、督办、考核高新区管委会、各县- 4 -(市、区)政府“三旧”改造工作;完成“三旧”改造领导小组交付的其他工作。“三旧”改造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政府(或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定相应职责,在业务上接受市“三旧”办的指导。区政府(或管委会)对组织上报的“三旧”改造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四条第四条 部门职责部门职责(一)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编制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指导改造项目申请人编制“三旧”项目改造方案;负责“三旧”改造项目申
7、请的初步审查;负责“三旧”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材料组卷上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相关的民事问题;负责“三旧”项目用地供地工作;负责改造项目的监管工作。(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投资项目的立项、产业政策制定。、3、市财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根据申报将“三旧”办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土地收入收支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三旧”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报批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负责“三旧”标图建库及其动态调整及报备等工作;负责市政府主导实施的“三旧”项目用地供地工作。(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三旧”
8、改造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指导,负责三旧”改造项目工程- 5 -建设监管,协助规划部门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开发等工作。(六)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或改造单元)的详细规划;提供改造片区(或改造单元)的控规资料;审批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负责落实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开发等工作。 (七)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编制市政府主导实施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申请改造红线;负责相关用地完善手续组卷报批;负责征收补偿、收购、收回等工作;配合核定项目改造成本。(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设工程进
9、行审核;配合市城乡规划局落实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等工作。(九)市经信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编制改造地块的产业发展规划,承担连片改造地块及重点改造片区的经济运行监测,为重点改造片区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提供经济及信息化配套服务。(十)市工商局负责“三旧”改造主体的资质登记,负责按本细则办理“三旧”改造主体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十一)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三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探索研究制定相关支持鼓励措施。第二章 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 6 -第五条第五条 准确把握准确把握“三旧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标准。改造标图建库标准。(一)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
10、为基本单元。在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中,宗地数量多且面积小的,可以将相邻多个宗地作为整体入库。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地块范围。(二)严格把握用地时间范围及上盖物占地比例。2009 年12 月 31 日前已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 3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不得申请纳入改造范围。上盖物基底
11、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不足 30%的,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确定可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面积。(三)特殊情形处理。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可不受 30%比例限制。属于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属于生态修复类型的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二调”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7 -第六条第六条 实行标图建库常态调整及报备制度。实行标图建
12、库常态调整及报备制度。对于拟增补入库的地块,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入库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展改造项目的认定、改造方案及用地报批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按年度(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调整完善后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一次性报送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备案。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仅负责对其报备的格式内容是否规范齐备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予以备案;对于拟删减的地块,需由各地举证说明拟删减原因,确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如规划修改导致近期无法实施改造,改造地块原土地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实施改造等),可以进行删减,但已按“三旧”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享受“三旧”改造相关
13、政策优惠,或已计入往年改造成效的地块不得删减。对上述内容审查通过的,由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出具备案函,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结果。标图建库数据库可每季度调整一次。第七条第七条 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符合标图建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特别是贫困村改造用地,可由区政府(或管委会)“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纳入标图建库申请材料连同相关说明(包括项目性质、改造条件及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必要性等),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可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于符合
1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正常办理条件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现- 8 -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相关报批。第三章 “三旧”改造规划及改造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第八条 “三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联合区政府(或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文广新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对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地块进行深入调查摸底,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规划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充分做好“三旧”改造
15、专项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规划等规划以及上一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调研“三旧”图斑范围内土地现状的基本情况,划定改造核心区。结合项目近期需实施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等重点建设平台,统筹市区公共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布局。明确各改造区用地布局、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并对安置区位置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主体提出建议。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制订相应保护管理措施。第九条第九条 “三旧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一)区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三旧”改造任- 9 -务及“三旧
16、”改造专项规划总体要求 ,在市“三旧”办的指导下,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二)“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涉及旧村庄改造项目的,要同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 以上人员同意项目改造模式的决议。(三)改造片区(或改造单元)的要求。根据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区政府(或管委会)申请规划部门确定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单个项目的改造红线面积原则上不能小于 15 亩。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称“三地”)的,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四)积极推进连片改造。 “三旧”改造地块图斑不规则的,在确定“三旧”项目改造红线时,应以面积较大、较为连片的“三旧”图斑为核心。
17、“三旧”项目改造红线外相关联的“三旧”图斑范围、面积,连同项目改造控制范围线内的“三旧”图斑一并归纳为同一个改造项目(即与项目改造控制范围线内的“三旧”图斑同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整体进行逐级报批,经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批准后,项目改造红线外的“三旧”改造用地可与项目改造红线内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第十条 “三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一)“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原则上五年修编一次,修编成果经市城乡规划局技术审查,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再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最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10 -(二)“三旧”改
18、造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由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最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区政府(或管委会)可根据“三旧”改造实施情况每季度调整一次。 (三)“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审批通过后,区政府(或管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学编制科学编制“三旧三旧”项目改造方案项目改造方案(一)编制主体1、属于政府主导实施的项目,由区政府(或管委会)、或者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编制改造方案,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开展编制工作。2、属于自行改造的项目,由区政府(或管委会)统筹“三旧”项目改造主体编制改造方案
19、,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开展编制工作。(二)改造方案基本内容1、项目背景与编制依据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了改造红线划定)3、规划情况(包括了规划技术条件核定的申请意见)4、现状情况5、协议补偿情况6、拆迁安置及物业复建方案7、市政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案8、其他配套设施配建方案- 11 -9、项目区城市设计方案10、项目改造基础成本核算11、单元控规调整方案12、改造效益测算13、改造实施模式和计划(三) 编制改造方案的基本流程1、 “三旧”项目改造主体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向区政府(或管委会)提出“三旧”项目改造申请,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初步审查意见;2、 “三
20、旧”项目改造主体持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申请提供项目地块的控规资料;3、 “三旧”项目改造主体根据改造地块的控规资料等统筹开展改造成本核算,同时根据现有的控规条件提出改造单元划定和规划技术条件核定的申请意见。如果因效益平衡而需要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则由“三旧”项目改造主体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单元控规调整专项评估论证,如果具备调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则可根据专项评估论证的建议提出调规申请,同时提出改造单元划定和规划技术条件核定的申请意见;4、形成编制改造方案成果。(四)改造方案的核定和审批“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由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核定后,上报市“三旧”
21、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准确确定改造总成本准确确定改造总成本- 12 -(一)改造总成本由改造基础成本、合理利润、其他费用合计构成。(二)项目改造基础成本可分为以下部分:1、取得土地的成本,其中包括:(1)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费用;(2)安置补助费,包括迁移费、动迁村民住宅及集体物业时涉及的临迁费、房屋拆运费、搬家补偿费、电话及有线电视等迁移费、安置农业人口的费用(含社保)、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费;(3)在进行征收、安置时发生的前期合理费用;(4)委托当地政府进行征收、拆迁的协作经费;按拆迁总费用(拆迁总费用=本项(1)+(2)+(3))
22、的 1.5%计算。2、前期土地开发的成本,其中包括:(1)土地进行开发时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改造方案编制费、控规调整专项评估论证费、现状土地及房屋测量费等;(2)土地进行五通一平时所发生的费用。3、土地农转用、征收涉及的费用及相关应缴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费用、教育附加费及其他与征收、安置、土地开发有关的税费等。4、复建费用,包括安置房建设费用、公建费用、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5、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合理工资费用、办公费用、劳动保险费用。- 13 -6、财务费用,包括因项目改造涉及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合理手续费用及利息费用。(三)合
23、理利润,按照项目改造基础成本的 15%计算。(四)其他费用,包括不可预见费、风险费、提前拆迁奖励费等费用,按照项目改造基础成本的 5%计算。(五)项目改造总成本。项目改造总成本=项目改造基础成本+合理利润+其他费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规范公益用地移交。规范公益用地移交。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涉及向政府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含红线退缩用地)的改造项目,原权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公益性用地移交工作,并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移交人不需为移交的
24、公益性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将工业用地等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项目类型、具体比例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对于改造地块所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改造地块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可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评估后,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 14 -土地价款,或通过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筑面积,根据其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抵应移交的用地面积;涉及将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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