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航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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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航空体育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确保航空体育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关于加强和改进通用航空管理的意见 、全民健身条例、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航空体育是指飞行员驾驶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所进行的体育飞行活动的总称。目前在我国正式开展的航空体育项目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悬挂
2、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热气球、降落伞、滑翔伞、动力伞、航空航天模型等。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航空体育竞赛活动,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举办,并通过航空体育手段,面向大众开展的航空竞赛、表演和飞行展示等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航空体育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代行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职能,负责全国航空体育工作管理,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第六条第六条 参加航空体育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总参谋
3、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对空域使用以及参加- 2 -竞赛的飞行员执照进行审核认可。第七条 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要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飞行活动程序组织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竞赛活动计划和审批竞赛活动计划和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 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 10 月底前,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未列入竞赛活动计划的项目需单独报批。省级(含)以下航空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九条 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世界” 、 “国际”、 “亚洲” 、 “中国”
4、、 “全国” 、 “国家” 、 “中华”字样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也不得以“通用航空节” 、 “航空旅游节” 、“航空文化节” 、 “航空体育节” 、 “飞行大会” 、 “航空体育嘉年华”等名义,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承办竞赛活动资质的管理人员、飞行指挥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航空器维修人员等;(三)具有完善的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具备执行竞赛活动方案、规程和规则的能力; (四)拥有保障竞赛活动顺利实施的活动经费;(五)拥有保障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施
5、、设备、器材、空域、必要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及频率等条件;(六)符合治安、消防、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处置- 3 -突发事件的能力;(七)办理竞赛活动公众责任险和相关人员安全保险;(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申请人应当向审批该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等;(二)举办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宗旨;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计划; (四)航空体育竞赛活动总体方案、安全方案和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五)竞赛活动规程和规则,包括项目、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参赛办法、竞赛办法、裁判办法、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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