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象棋之乡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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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象棋之乡管理办法全国象棋之乡管理办法( (修订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促进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象棋之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象棋之乡,是指经中国象棋协会授予的、在象棋运动开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具有代表性的全国县级(含)以上地区。第三条第三条 中国象棋协会负责“全国象棋之乡” (以下简称“象棋之乡”)的审批、授予和年审工作。 “象棋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第二章第二章 申申报报条件条件第四条第四条
2、“象棋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推荐),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象棋之乡”的授予和监管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被授予“象棋之乡”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象棋运动开展广泛、群众基础深厚。当地政府重视并积极推动普及、推广和打造品牌赛事等相关工作,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将发展象棋运动列入群众体育工作或教育事业规划,具备相应的配套政策。(二)对创建“象棋之乡”工作有具体方案
3、和措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和档案。(三)体育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分管象棋工作,每年体育事业经费及赞助经费能保证象棋活动的需要;象棋协会机构健全,人员构成合理,能积极推动当地象棋事业发展。(四)重视象棋活动组织和宣传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各类象棋竞赛和活动,能够充分发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积极作用,每年举办乡镇以上级别象棋比赛达到 5 次以上。积极组织宣传、报导各类象棋活动,带动全民象棋活动的开展。(五)当地有正规的棋院(社)等社会机构和活动场所,有完整的象棋培训程序,面向基层,科学经营,有序开放;积极推进青少年象棋普及、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培训班及专题讲座,加强
4、信息交流。(六)积极参加中国象棋协会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七)本地区象棋事业发展情况较好、普及程度较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本地有对于象棋事业的推广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2、本地区培养和拥有一批优秀的象棋棋手、裁判员、教练员等象棋工作者。3、本地区曾承办过省级以上大型象棋赛事活动。第三章第三章 申申报报程序程序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政府签署,向本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该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棋协会。申报材料:(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象棋活动的长
5、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主管部门的推荐函;(三)申请报告:申请地区基本情况;当地象棋活动开展和普及情况;地方政府支持对本地开展象棋运动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当地学校社区开展象棋活动的情况;举办象棋的传统赛会活动等;当地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本地区象棋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等情况;用于开展象棋工作经费情况;当地开展象棋活动的民间组织情况;对当地象棋活动的宣传报道情况及相关图片或光盘材料等。第九条第九条 批准程序:中国象棋协会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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