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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SG Q7015Q70152013201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 年 XX 月 XX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2013目 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附件 A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 (6)附件 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与方法(8)附件 C 起重机械首检约请单(30)附件 D 起重机械首检约请反馈单(31)附件 E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2)
2、附件 F 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 (3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3 1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第三条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3、的起重机械实施首检,首检是对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监检,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进行的第一次检验,具体产品见附件 A。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不实施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可以按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但未按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在现场组装的起重机械应当实施安装监检。第四条 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应分别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 、GB 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 、GB/
4、T 28264-201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 GB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 1 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 2 年 1 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 2 年 1 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 1 次。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检验过程中,对作业场所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
5、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 6 个月。注 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 (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第六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 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TSG Q70152013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B)进行。本规则不包括起重机械所用的索具、基础部分的检验。索具的安全性能、安全使用以及日常检查,基础部分的承载能力、安全性能以及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七条 使用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负责。第八条
6、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本单位专职或者兼职的持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 1 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第九条 对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在首检之前对流动式起重机由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到产权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对其他起重机存在安装活动的由安装单位到设备使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不存在安装活动的由使用单位到设备使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第十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
7、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必要时露出金属表面;(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m 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 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
8、),固定牢靠;(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3 3 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第十二条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申请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 (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 (总
9、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 (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 (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 (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
10、、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备案门后执行。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申请单位告知后,应当填写起重机械首检约请单(附件 C)向所在地检验机构约请,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 5 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首检约请反馈单(附件 D),对于不接受约请应说明理由,对于接受约请的应当在 5 工作日内实施首检。对于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第十五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
11、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TSG Q70152013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第
12、十六条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 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第十七条 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注 2: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 “无此项” 。第十八条 检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一)本
13、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E,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 (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2),提出整改要求。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相关要求
14、进行监检。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件 F,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 “合格” 、 “复检合格” 、 “不合格” 、“复检不合格”4 种。其填写的条件如下:(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复检合格”;(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 应当在
15、“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 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 、 “不合格” 、 “复检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3 5 格” 、 “复检不合格” 、 “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使用登记机 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一)检
16、验记录;(二)检验报告;(三)检验意见书;(四)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首检资料长期保存。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 15 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13 年 月 日起施行。2009 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同时作废。TSG Q7015201
17、3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6附件附件 A A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序号设备类别(类型)设备品种(型式)设备基本代码1电动单梁起重机4170 2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4180 3岸边集装箱起重机4250 4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30 5门式起重机 装卸桥4280 6轮胎起重机4410 7履带起重机4420 8全路面起重机4430 9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4440 10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4450 11集装箱跨运车4460 1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470 13汽车起重机4480 14流动式起重机随车起重机4490 15蒸汽铁路起重机4610 16内燃铁路起重机4620 17铁路起重机 电
18、力铁路起重机4630 18港口台架起重机4750 19门座起重机液压折臂起重机4770 20电站提滑模装置4840 21升降作业平台4880 22高空作业车4890 23锅炉炉膛检修平台4820 24升降机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4830 25柱式旋臂式起重机4B10 26壁式旋臂式起重机4B20 27旋臂式起重机 平衡臂式起重机4B3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3 7 续表序号设备类别(类型)设备品种(型式)设备基本代码28输变电施工用抱杆4C1029电站牵引设备4C2030钢丝绳电动葫芦4CB03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4CC032环链电动葫芦4CD033气动葫芦4CE034防爆
19、气动葫芦4CF035轻小型起重设备带式电动葫芦4CG0注 A-1:电动葫芦单独使用,如存在以下形式实施首检:(1)固定式,指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2)单轨小车式,指主梁固定,具有运行机构,以单轨下翼缘作为运行轨道的;(3)双梁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双轨型电动小车架组成,该葫芦小车沿双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的;(4)单主梁角形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角形电动小车架组成的,该小车沿安装在单主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固定不动的主梁及其结构视为基础。注 A-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注 A-3:整机滚装出厂的起重机
20、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用户使用现场不需要组装的起重机械,仅限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卸船机)。TSG Q70152013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8附件 B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B1 持证人员资格核查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应该有持证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司机、指挥。B2 技术文件核查(仅适用于定检)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核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 (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注 B-1: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
21、,核查是否按照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Q5001)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B3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清晰,符合规定;(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 ;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 )符合 GB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总高大于 30m 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
22、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4)轨道检查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有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B4 金属结构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受力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 裂纹,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3 9 缺件、损坏等缺陷;(2)流动式起重机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应标准(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23、)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B5 主要零部件检查B5.1 总要求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 (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未出现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未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 B5.2B5.5 的要求。钢丝绳必须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B5.2 吊具检查(1)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等吊具必须悬挂牢固可靠;(2)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 ),并且有效;(3)吊钩不应当
24、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4)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 IIC 级时,吊钩应当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者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B5.3 钢丝绳检查B5.3.1 钢丝绳配置检查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符合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的要求;B5.3.2 钢丝绳固定检查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 2 个(电动葫芦不少于 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 2 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 3 圈);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
25、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夹固定时,绳夹安装正确,绳夹数满足表 B-1 的要求。表 B-1 绳夹数钢丝绳直径/mm191932323838444460 绳夹最少数量/组34567注 B-2:绳夹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 绳夹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6 倍。B5.3.3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检查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TSG Q70152013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0(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GB/T 59722009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
26、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B5.4 滑轮检查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B5.5 导绳器检查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B6B6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B6.1 制动器B6.1.1 制动器设置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装可靠的制动装置。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还应当符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第六十七条要求。B6.1.2 制动器使用检查制动器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
27、等缺陷 (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 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不适用于制动电机);(3)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不适用于制动电机)。(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注 B-3:内置式制动器、制动电机不适用本条。B6.2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进行动作试验:(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3)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时
28、,或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 20m 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便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3 11 B6.3 料斗限位器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B6.4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将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检查大、小车运行 (以下统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 ),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B6.5 起重量限制器对于动力驱动
29、的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 数显的起重量限制器。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 数显的起重量限制器。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按照 B6.5.1、B6.5.2 要求进行检查、试验。B6.5.1 首检设备对数显的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载荷离地面 100mm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 1.05 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 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环链葫芦作为起重机械的起升机构使用时,核查其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B6.5.2 在用设备检查是否设置数显的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B
30、6.6 力矩限制器检查是否设置数显的起重力矩限制器, 并且按照 B6.6.1、B6.6.2 要求进行检查、试验。B6.6.1 首检设备应当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 1.05 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 并且保证机构允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B6.6.2 在用设备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检查。B6.7 抗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 ) 抗风防滑装置的设置应符合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第 9.4 条的要求。(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抗风防滑装置;(2)进行动作
31、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3)检查其零件是否无缺损。TSG Q70152013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2B6.8 缓冲器和止挡装置检查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固定牢固,是否能够两边同时接触缓冲器,并且进行操作试验。B6.9 紧急停止开关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紧急停止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是否 不不能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B6.10 扫轨板或轨道清扫器检查对设置扫轨
32、板的起重机械,检查并且测量轨道在地面或者工作面的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距轨道踏面间隙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一般不大于 10mm,其中塔式起重机不大于 5mm)。对设置轨道清扫器的起重机械,检查轨道清扫器功能设置是否有效。B6.11 联锁保护装置检查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动力电源是否不能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当门打开时,动力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均停止。 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操作。B6.12 风速仪检查检查起升高度大于 50m 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B6.1
33、3 防护罩、防护栏、隔热装置检查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 防护栏,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等是否齐全,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隔热装置是否完好。B6.14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检查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B6.15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检查手动进行试验,检查运行距离大于电缆长度时,电缆卷筒放缆终点开关功能是否有效,在卷筒上是否至少有两圈电缆。B6.16 回转限位检查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检查是否安装回转限制装置。B6.17 幅度限位器检查对动力驱动的动
34、臂变幅的起重机 (液压变幅除外),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对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3 13 设幅度限位装置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达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处。B6.18 幅度指示器检查检查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是否装设幅度指示器 (或臂架仰角指示器)。B6.19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检查检查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是否装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B6.20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检查对于大跨度(大于 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以及缆索起重机,检查是否设置偏斜显示或者限制装置。B6.21 水平仪检查对汽车和轮
35、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以及高空作业车,检查水平仪是否完好。B6.22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检查检查集装箱吊具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B6.23 桥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B6.23.1 超速保护装置。对额定起重量大于 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变频调速、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检查其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B6.23.2 防倾翻安全钩检查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防倾翻安全钩,当小车正常运行时,是否能够保证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运行无
36、卡阻。B6.23.3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检查桥式起重机的滑触线是否设置防护装置,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B6.24 塔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B6.24.1 防小车坠落保护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B6.24.2 强迫换速装置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实际试验和测量:(1)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 40m/min 的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 0.8 倍的额定值时,检查是否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2)检查当小车行程限位器开关动作后,是否能够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缓冲距离大于 200mm。TSG
37、Q70152013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4B6.25 流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B6.25.1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检查利用支腿支撑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是否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B6.25.2 回转锁定装置检查流动式起重机的回转部分是否装设回转锁定装置。B6.26 铁路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下述保护装置是否有效:(1)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在回送状态时,伸腿油缸和支撑油缸设置的机械锁定装置;(2)上车顺轨回转角度的限位保护装置;(3)上车对中装置,上下车之间回送止摆装置;(4)液压油滤清器堵塞报警装置;(5)下车全方位水平仪;(6)走行挂齿安全装置。B6.27 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
38、防护装置 (简易升降机除外)检查升降机设置的以下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并且进行试验:(1)防坠安全器;(2)基础围栏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3)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 (采用上、下两套操作室时,操作室之间应当有可靠的通讯联络设备,上下信号一致 );(4)限位装置;(5)极限开关;(6)安全钩(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降机 );(7)缓冲器;(8)钢丝绳防松弛装置;(9)停层防坠落装置或者停位防坠落装置;(10)断绳保护装置;(11)超载保护装置;(12)通道口连锁保护;(13)安全钳、限速器;(14)货厢门连锁保护装置;(15)层门连锁保护装置;(16)检修门锁和电气开关,在 进
39、入升降机的门打开时,总电源不能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总电源应当断开,所有机构运行均应当停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3 15 (17)横梁倾斜报警;(18)水平指示装置;(19)防倾翻报警装置;(20)上、下工作装置的互锁或者锁定装置;(21)辅助应急装置;(22)船厢顶紧装置和夹紧装置、制动装置;(23)应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B6.28 简易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如采用不同结构型式,则应满足同等的安全要求。B6.28.1 停层保护装置曳引式、强制式和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停层保护装置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40、(1)当货厢处于除底层外的任一平层位置,且货厢门打开时,能防止货厢发生非正常滑移或坠落。(2)停层保护装置动作应灵活可靠,无卡阻现象。(3)停层保护装置应在货厢门开启不大于 300 mm 时完全动作,且应具有动作到位的指示。(4)应设置有效的电气联锁装置,当停层保护装置作用时,能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B6.28.2 下行超速保护装置 除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 外,其他型式的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并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1)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应采用机械的动作方式,并能使载有额定起重量的货厢可靠制停。(2)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应设置有效的电气联锁装置,当下
41、行超速保护装置作用时,能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3)下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速度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 115%,且应小于 0.8 m/s。B6.28.3 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1)强制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悬挂装置松弛时的安全装置,当货厢向下运行受到阻碍时能及时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 安全回路。(2)曳引式、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机和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运转时间限制器,当货厢或对重运行受到阻碍 ,且时间超过全程运行所需时间加 10s 以前,TSG Q70152013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6应切断电动机或电磁阀的电源。运转时间限制器不应影响检修运行。B6.28.4 限位开关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上、
42、下限位开关。采用自动复位的型式,并在极限开关 动作之前起作用。B6.28.5 极限开关简易升降机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货厢或者对重 (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B6.28.6 缓冲器货厢和对重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 应设置缓冲器,如采用耗能型缓冲器的,则应设置检查缓冲器是否正常复位的电气装置。B6.28.7 停止装置各层站、底坑和货厢顶部应设置停止装置 ,操作装置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触点形式,红色并标有“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型式保护。B6.28.8 检修运行装置在货厢顶部应设置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装置 ,应由一个能防止误操作的
43、双稳态检修转换开关操作。B6.28.9 液压管路限流或切断装置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限流或切断装置或措施,当液压管路发生爆裂、严重泄露时,能有效防止货厢超速和坠落。限流或切断装置 应与油缸刚性连接。B6.28.10 超载保护装置简易升降机应设置超载保护装置 。当实际起重量达到 1.1 倍的额定起重量时,超载保护装置应起作用,此时简易升降机应无法启动。B6.28.11 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动作试验:(1)对可能产生危险并可接近的旋转部件应提供有效的 防护,但曳引轮、盘车手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 ,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或至少部分地涂成黄色。(2)曳引轮、滑轮和(或)链轮,应安装一个用以防止悬挂绳或链条松 弛时脱离绳槽或链轮的装置。(3)应采取措施防止异物进入齿轮和齿条的啮合区间。B6.28.12 层门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进行动作试验和测量:(1)层门关闭时,门扇之间、门扇与立柱或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 10mm。(2)在层门的开启方向上,以 150 N 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上, 前条所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3 17 的间隙可以大于 10mm,但对于旁开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