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進步--- 血染的風采.p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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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法的進步-血染的風采-,主講人:政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明諭律師,縱觀司法改革的歷程,司法改革是一條漫長又艱辛的路,每往前一小步的背後,不知是多少人以青春、甚或生命為代價所換取而來,當人民在面對國家龐大公權力時,常因不知如何行使法律上賦予之權利,即發生坐以待斃之情形。更有甚者,因立法怠惰致法律未與時俱進,或適用法律者因循守舊、食古不化,致人民手無寸鐵,任司法宰割,往往於誤判後,方亡羊補牢,猶為時已晚,誠已付出相當之代價。,前 言,回首歷次司法改革軌跡,血的教訓歷歷在目,這些教訓無時無刻不是在提醒我們勿重蹈覆轍。由於這些司法受害者的犧牲,喚起社會對司法改革的決心,讓我們審視歷次司法受害者
2、犧牲後,所帶來對司法改革之影響,並引為殷鑑!,案例一:王迎先命案事實:李師科在民國(下同)69年1月持土造手槍,射殺在教廷大使館服勤的警員李勝源,並搶走警用手槍。接著,李師科持著先前殺警搶來的警槍闖入土銀古亭分行洗劫,最後搶走新台幣531萬餘元後逃逸。在23天後,一名酷似李師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檢舉犯下此案,王迎先遭到調查小組刑求,被迫承認犯案。69年5月7日王迎先於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之過程中,趁機跳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中自殺(一說為警方加工自殺)明志。不久後真搶匪李師科被逮捕,且於71年5月21日被判處死刑,同年5月26日清晨執行槍決。,影響:因王迎先事件發生之故,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
3、第27條修正案此又稱王迎先條款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以期避免刑求逼供再度發生。,省思:王迎先條款即指民眾被檢警調等司法機關偵訊時,可以找律師陪同,避免司法警察刑求逼供,而律師熟悉法律與訴訟程序,可以有效協助民眾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往,案件起訴後,被告、犯罪嫌疑人方能聘任律師,起訴前,只能單打獨鬥。警方在破案壓力下,無所不用其極,王迎先不能聘請律師,疑被刑求,不堪受辱而跳下秀朗橋溺斃。如果可以聘請律師,王迎先應不至於會如此冤死,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對臺灣刑事人權是一大進展,也是臺灣刑事人權發展史的重要里程碑,只不過,代價是王迎先無可挽回的寶貴性命。,再者,王迎先條款修法後,被告、犯罪嫌疑人的
4、人權並未百分之百獲得保障,刑求逼供、抓錯人鬧烏龍時有所聞,部分不肖員警、調查員心態仍未改變,毫無科學辦案與程序正義觀念,誤以為刑求是破案法寶。之後,刑事訴訟法再度修正,偵訊時,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音錄影,人權保障向前再邁進一步。,案例二:陸正案事實:新竹東門國小四年級學生陸正於民國76年12月21日自補習班下課後失蹤,事後歹徒勒索贖金100萬元,陸正母親在歹徒指定地點中山高速公路南下99.9公里處交款,但肉票仍未釋回,事隔9個多月,臺北市刑警大隊宣告偵破。但所有被告事後均翻供,本案歷經十幾審,長達20餘年,主犯邱和順被判處兩個死刑(另外一個死刑是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褫奪公權終身
5、,此案於100年7月定讞。陸正屍體至今仍未尋獲,而司法系統也無法排除邱和順被冤枉的可能。陸正父親陸晉德曾表示對臺灣司法感到灰心。最高法院100年7月28日維持高等法院更11審之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本案疑點:判決完全以被告等人之自白為依據,並無實質證據。被告等人在偵察階段遭警方以毆打、灌辣椒水等方式刑求。雖此事經監察院調查確定並提出糾正,參與辦案員警亦遭法院判決有罪,但法院依然採信相關筆錄自白。雖然作為證物的贖款條上遺留有指紋,然經與所有被告比對皆完全不合,但歷審判決卻認為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等人未犯案。多達288頁之偵察筆錄,內容矛盾、錯誤百出,無法
6、說出一個合理、完整而有客觀證據支持的犯罪情節。本案在起訴後,歹徒勒贖錄音帶等重要證物,竟不知所終。,影響:因為這個案子的重大瑕疵且涉及死刑,引起了國際間的關注。國際特赦組織特別為此發表國際聲明表示:依據公平審判的相關國際準則,被告應享有無罪推定之待遇,並應在合理的時間內接受審判;這個延宕二十年的待決案件應獲得及時解決。,省思:本案歷經更11審,為臺灣司法史上被告遭羈押最久之案件,倘若確如控方所指被告等人罪證確鑿,何以案件始終來回擺盪於二、三審之間,歷時23年無法定讞?本案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法官並無十足證據和確信可以認定被告之犯行,但是對於罪證不足的案件,法官亦不願意回歸司法審判最基本的原則無罪
7、推定。在重要物證付之闕如情況下,法院仍視若無睹,率以刑求自白定罪,法院缺乏面對過往錯誤之勇氣,進而拼湊出有罪判決,而無法讓當事人得到及時的正義。,案例三:徐自強案事實:臺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於民國(下同)84年9月1日遭到綁架勒贖,之後遭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歹徒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警方於84年9月25日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同年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在陳、黃二人一審判決死刑後,徐自強於85年6月24日接到檢方傳票,遂於律師陪同下主動到案說明。之後,徐自強一路被判處死刑(依據91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刑法348條規定,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
8、人屬於唯一死刑之罪),本案經最高法院於89年4月27日維持更五審的死刑判決駁回上訴,判決徐自強死刑定讞。,本案疑點:在無其他明顯可以證明徐自強確實涉及本案的其他證據補強之情況下,法院僅依據共同被告陳憶隆、黃春祺之自白認定徐自強涉案,即將徐自強判處死刑。然而,共同被告陳憶隆及黃春棋之自白不僅與事實不符,且前後矛盾,令人難以採信。況且,黃春棋與陳憶隆分於89年5月1日與同年5月16日在臺北看守所向徐自強家屬坦承,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陳憶隆並當場書立自白書為證。,影響: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徐自強死刑案作出釋字582號解釋。指出最高法院兩則判例(31年台上字2423號、46年台上字419號)共同被告不
9、利於己的自白,可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的證據:已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屬違憲將不再適用。本案創下目前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提起最多次非常上訴的記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此案一共提起了高達5次的非常上訴)。,省思: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刑案被告詰問證人也為訴訟權之一,同應受到保障,而同案被告的供詞,對共犯彼此間亦屬證人證詞,依憲法第16條之意旨,仍應接受其他被告詰問方有證據能力,但上述兩判例卻認為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等同於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就本案而言,所有被告都被判死刑,說謊、作偽證都不會再有更壞結果,其自白陳述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又如何期待共犯自白是純淨無瑕的呢?,釋字第5
10、82號解釋一出,現在法院實務審判上會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87之1條規定先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分離,落實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意旨。雖法院形式上遵守對質詰問權之程序,然是否真有達到保障被告訴訟權利之實質效果,仍端視審判者是否確實秉持無罪推定原則之圭臬,否則,人權保障亦僅是紙上談兵而已。,案例四:蘇建和三位死囚案事實:民國(下同)80年3月24日,臺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命案發生後,被害人之子吳東諺罹患肌肉萎縮症,89年後甚至只能靠呼吸器生存。同年8月13日檢警因命案現場薪水袋上的血指紋,查出為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王文孝。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
11、問,王文孝表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供稱為他一人所為。,嗣後,警方對王文孝作警訊筆錄時,王文孝承認有其他共犯,並供出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等人,王文孝受軍法判決死刑定讞,執行槍決,行刑前,仍表示蘇建和等人確實涉案。正當蘇建和等人因為王文孝的口供而審判中時,王文孝已經死亡,他們從來沒機會跟王文孝對質過。,本案疑點:王文孝(民國80年軍法槍決)之偵訊筆錄證詞反覆,令人不免懷疑其正確性,以及是否受到檢警刑求,筆錄中王文孝表示三人罪有應得,又表示只有一人犯案。蘇建和等三名被告及律師團指出,三名被告並無犯案,而是遭警方刑求才認罪,但法官不予採信,竟要求辯方提供相關證據,法官曾問被告:你們沒
12、做人家怎麼會說你有做,他跟你有仇嗎?法官審判的公正性,以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作法,備受爭議。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指出,據局部重建的現場,從房間大小,血跡分布,死者移動的位置及抵抗型創傷等條件,研判房間內擠4個人的機率不大,綜合研判兇手極可能僅王文孝1人。,省思:蘇建和案的審判過程中,有太多的臆測與推理,三位年輕人被迫在不人道方式的逼迫下寫下自白書,而自白書並不等於犯罪事實,他們事後否認犯案,司法單位也無法提出確鑿的證據使他們認罪,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曾經被邀出庭作證,他重建犯罪現場後,表示血跡中僅採得一枚指紋,那是屬於王文孝。如果狹窄的現場有四人作案,則噴撒的血跡絕對受到阻礙。從現場觀察,
13、根本僅有一人作案,因而現場血跡斑斑,肆意揮灑,假設李昌鈺博士經由科學辦案都無法為三人辯護,則依賴自由心證的法官,又如何能將三人定罪?,三位年輕人從青春時期被審判到近中年,這三位即將進入中年的被告,算起來也已經服了近20年的有期徒刑,遑論他們的家屬,整個社會和國家形象都跟著賠進去。這案件凸顯出我國的司法制度還不夠成熟,對於人權還不夠尊重,惟我們對於法官的智慧與道德反而給予過高的評估了。,案例五:江國慶案事實:民國85年9月12日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站員工的五歲幼女被人發現陳屍在福利站廁所後方的水溝內,輿論一致要求軍方應迅速破案,在強大的壓力下,空軍總部立刻組成0912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但軍方約談了
14、福利站的員工和士兵,卻毫無進展。軍事檢察官和法醫於交誼廳的櫃檯上發現一把疑似作案用沾有血跡的兇刀,軍方隨即展開調查,最後過濾出包含江國慶在內的四名士兵有涉案嫌疑。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和支援士兵實施測謊檢測,結果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同年10月2日晚間,江國慶被送到禁閉室,由專案人員的反情報總隊進行連續37小時的疲勞訊問和刑求逼供,迫使他自承犯案,並於10月4日寫下自白書。當時的空軍政戰主任李天羽取得自白書之後,就自行宣佈破案。江國慶被軍法起訴,他在審判過程中翻供,聲稱是遭到刑求才承認犯案,但最後仍被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8月13日江國慶於桃園縣八德市懷生基地被執行槍決,得年21歲。10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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