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预习《经济法》知识点:支票的出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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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会预习经济法知识点:支票的出票备考需要我们将知识点化零为整,尤其是对于高频考点更需要我们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记忆,注会预习经济法知识点:支票的出票已经整理完毕!1.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3.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解释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
2、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015年单选题)【解释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解释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签发支票给乙,但是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解释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4.未记载事项的补救。(1)票据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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