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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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南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联合编印2015 年 4 月目 录第一部分 小微企业概念和划分标准()第二部分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小微企业其他税费基金优惠政策()第三部分 小微企业办税指南()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小微企小微企业业概念和划分概念和划分标标准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2.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
3、的比重在 50%以上。3.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的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5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小微企小微企业业税收税收优优惠政策惠政策一、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4、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 年8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 7 月 29 日6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5、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 2 万元至 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9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6、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7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7、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四、本公告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 2014
8、年 10 月 11日9关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解读一、有关背景一、有关背景2014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明确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2 万元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
9、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二、公告主要内容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 号明确月销售额 2 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 号明确销售额 2-3 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10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
10、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含 9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
11、税务机关申请退还。11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7 年11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
12、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13、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4 月 8 日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13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4、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
15、案。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14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
16、税所得额不超过 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17、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15六、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 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4 月 18 日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
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16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
19、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
20、 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 3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7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7 号为落实国务院第 83 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规定,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21、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 2015 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8以下规定执行:(一)
22、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20 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23、 20 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20 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9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
24、4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8 号)附件 2、附件 4 涉及以下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 10 万元统一修改为 20 万元:(一)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项之 13.第 14 行的填报说明。(二)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二)项之 5.第 25 行的填报说明。(三)附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之 1.第 12 行的填报说明。六、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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