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选课管理办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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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选课管理办法为了顺利实施学分制教学方案,必须加强学生选课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务科的统一协调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选课任务。一、选课原则。1、 一年级新生的必修课由各专业部安排教师上课,不选课。 学生只对任意选修课进行选课。2、学生选修课程门数和顺序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按一定的选修顺序,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3、 学生可根据教学进程安排,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各类课程(语、数、外除外),可提前或滞后毕业,至少完成二年学业,一般可延长四年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延长至五年完成学业。4、必修课学分约
2、为总学分的 60,限定选修课学分应为总学分的 30,任意选修课学分应为总学分的 10。5、每学期选修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计划学分4 学分,多选不限。6、 如在一学期内同一六课程有不同教师分别上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人数有限制)。 未经教务科同意,不提擅自作变动,否则不记学分。7、一门专业选修课程,报名学生人数少于 30 人,公共选修课学生人数少于 40 人,该课程停开,由教务科会同有关科室调整教学安排,并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8、 学生对选课必须持严肃的态度,所选课程在学期中一般不能任意退选、加选、重选。选课贯彻时间优先的原则。二、选课的时间和顺序。1、专业部于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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