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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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根据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要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之规定。现特制定
2、如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1、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责的科室1.1职责:通风科负责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移送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并存入 职业卫生档案 妥善保存.为作业场所有害因素防护措施的管理提供依据。1.2有害因素监测的工作规程和技术要求1.2.1职业卫生监测对采样的要求1.2.1.1、所采样品要有代表性。1.2.1.2、所采样品要稳定,防上损害和变质。1.2.1.3、所采样品不能受到污染。1.2.1.4、 所采样品要足量,应根据检验
3、方法的需要事先计算好。1.2.2、职业卫生监测点的选择原则1.2.2.1、 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人接触粉尘及毒物的地点,尽可能靠近工人,但不能影响工人的正常操作,且避免生产过程中待测物直接飞入收集器内。1.2.2.2、选择的监测点必须包括空气中有有毒、粉尘物质浓度最高,工人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且将此作为重点监测点。1.2.2.3、监测点上设置的收集器应设在工人的呼吸带。一般情况下,距地面1.5m 特殊作业条件下、 以作业人员实际呼吸带高度为准。1.2.2.4、 在评价防毒投施或措施时,监测点应根据设施或措施的情形设置。一般应设在作业点,以观察设施或措施实施后,作业人同呼吸带的有毒、粉尘
4、物质浓度的改变。1.2.2.5、 接触有害物质地点与不产生区未隔离时,应在不产生有害物区域设置监测。1.2.3、职业卫生监测设置监测点数的原则1.2.3.1、生产车间及场所按工艺工程、不同操作岗位和工序设点,几有待测毒物逸散的,分别设置1 个监测点。1.2.3.2、车间或作业场所内有 1-3台同类生产设备,设1 个监测点;4-10台设2 个监测点;10 台以上设至少设 3 个监测点。1.2.3.3、 管道化、 自动化生产区吸料口、 取样和出料口投监测点外,其它可能逸散有害的作业也应设监测点。1.2.3.4、工人移动作业时,可按经常移动的长度,10m以下设一个监测点;10m 以上设 2 个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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