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产品买卖合同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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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禽畜产品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订立合同双方: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以下简称甲方;县乡村村民(或专业户、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产品的名称和品种:产品的数量:(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产品的等级和数量:。(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按照通常标准。)产品的检疫办法:。(国家或地方主管部
2、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不属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的产品,收购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法结算。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按派购任务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则上以一年为限,分季分月执行;不属派购或派购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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