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气候变化研究交流项目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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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日气候变化研究交流计划的实施细则 (2010 年,第二次项目征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政府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加强气候变化科技合作的联合声明,(以下称 “联合声明”)以及中国科学技术部(MOST)国际合作司和日本国独立行政法 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于 2008 年 9 月 12 日签订的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 合作纪要(以下称“纪要”)第二条,双方就气候变化合作计划(以下称“计 划”)的实施办法制定了如下合作实施细则: 概要 项目的目的与研究领域 本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加强中日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交流,推动中 日科学技术合
2、作的发展。 具体在以下领域开展研究交流: ()观测和预测 ()气候变化控制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吸收、节能等) ()适应气候变化的研究(高温和干燥气候条件下的农业、传染病的预防 和治疗等)第一次的公开征集工作于 2009 年 3 月开始,已经结束。2010 年进行第二 次、2011 年进行第三次的公开征集。对通过公开征集并获批准的研究交流课题, 进行为期 3 年的资助。关于公开征集的开始日、公开征集的结束日、向首席科 学家下发批准通知的日期以及被确定资助的课题的公布日期,中日双方应选择 相同的日期。但是,如果中日双方在本细则规定的向申请人通知评审结果之日 前未能就最终结果达成一致意见,那
3、么,双方应就届时已确定的支持项目通知 首席科学家,公布工作可由中日双方各自执行。 JST 将通过 JST 网站发布公开征集的通知,MOST 将通过 MOST 的网站发布公 开征集的通知,以便让广大的日中两国国内的研究人员了解公开征集的内容。申请资格 中方的首席科学家必须是隶属于中国国内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 人员。日方首席科学家必须是隶属于日本国内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人 员。 要获得资助,必须是在中国和日本已经具备了研究基础的研究,并有望通 过加大支持力度而创造出附加价值的研究交流。 但是,已经得到中国科学技术部(MOST)或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NSFC) 与 JST
4、开展的战略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促进计划资助的研究人员,可使 用不同的研究交流课题内容向本项合作计划提出申请;如果使用与已经得到资 助的课题相同的内容进行申请,则不予批准。资助概要2MOST 与 JST 对包括研究人员互访在内的研究交流项目进行支持。 JST 对日方研究人员进行支持、MOST 对中方研究人员进行支持。 具体的资助内容 需要根据申请的情况而定,每次公开征集计划资助 5 个课题左右。每项课题的预算规模 JST 根据研究交流的内容,各年度的预算会有所不同,但 3 年的总金额以 2,250 万日元左右(750 万日元年)为上限。 (可申请不采用每年等额的办法。 ) 本项计划可能会因预算原因
5、而调整不同年度的金额。按照原则,对设备配件费的支持仅限于第一个年度。 MOST根据研究交流的内容,各年度的预算会有所不同,但 3 年的总金额以 120 万元人民币左右(40 万元人民币年)为上限。 (可申请不采用每年等额的办 法。 ) 本项计划可能会因预算原因而调整不同年度的金额。按照原则,对设备配件费的支持仅限于第一个年度。 资助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研究交流开始后 3 整年。 本次研究交流的开始时间暂定为 2011 年月前后,最终由 MOST 与 JST 协 商确定。资助的详细内容 本计划是为资助日中研究交流相关的追加性经费(试验研究费、旅费、研 讨会专题报告会的会议经费等)而设立的。前提是,
6、日中双方的研究组内应 具备了主要的研究设备。 申请人与 JSTMOST 间的协议 JST本“计划”资助的研究交流所取得的成果以任何形式(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程序及数据库相关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及技 术等)形成知识产权时,日方与中方的相关研究机构间应就知识产权的归属问 题进行充分的协商。 对于资助工作的实施,原则上,JST 应与日方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 (以下称“大学等” )签订委托研究协议。在研究交流期限内,每年都需要签订 委托研究协议。签订协议,以大学等承担与执行本项计划相关的所有事务性手 续为前提。按照协议,因本“计划”而产生的属于日方的知识产权,适用产 业
7、技术力强化法第 19 条(日本版拜杜法案)和促进资源的创造、保护及应用 相关法律第 25 条的规定,原则上可归首席科学家所属的“大学等”所有。3 MOST本“计划”资助的研究交流所取得的成果以任何形式(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程序及数据库相关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及技 术等)形成知识产权时,中方与日方的相关研究机构间应就知识产权的归属问 题进行充分的协商。 对于资助工作的实施,原则上,MOST 应与中方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单 位(以下称“大学等” )签订委托研究协议。在研究交流期限内,依照 MOST 有 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管理。按照协议,因本“计划”而
8、产 生的属于中方的知识产权,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其归属。 研究人员之间的协议 (1) 在实施研究交流的具体工作中,如果需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日本和中国的 研究机构等之间应签订研究合作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强烈建议双方相关 研究机构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将双方达成的一致写入合作研究协议。 如果双方之间已存在这样的协议,需在申请书中注明。 (2) 关于在对方国内进行观测和实验等所需的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的手续、以 及与数据使用和将数据带出对方国相关的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的手续,强 烈建议日中双方研究机构之间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支出费用 日方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由 JST 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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