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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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厦门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厦门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 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
2、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第四条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2或获
3、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第五条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六条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
4、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本硕连读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3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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