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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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333 号) (以下简称通知 )精神,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直接促进耐用品消费,提升居民消费品质,培育汽车回收和拆解企业,增加就业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二、组织形式二、组织形式市政府成立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黄菱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
2、由财政局、贸发局、宣传部、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经发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委、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组成,统筹领导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贸发局。三、工作内容三、工作内容(一)实施时间:2009 年 8 月至 2010 年 7 月(二)补贴范围和标准1、补贴范围:在 2009 年 6 月 1 日-2010 年 5 月 31 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2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1)使用不到 8 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 12 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3)使用不到 12 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通知附件 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上述补贴范围(4) 、又符合(1)至(3)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上述补贴范围(3)或(4) ,又符合2009 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 2009 年第 20 号)规定条件的。3、提前
4、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 1.6 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4、补贴标准:符合上述补贴范围提前报废老旧汽车、 “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3(1)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车型补贴金额(元/辆)使用年交售日期其它条件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5000中型载货车6000轻型载货车5000少于 12 年微型载货车4000中型出租载客车5000少于 8 年2009 年 6月 1 日至2010 年 5月 31 日1、必须换购新车;2、新车不能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2)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贴资金标准:补贴车型补贴金额(元/
5、辆)使用年报废日期其它条件大型载客车6000中型载客车5000小型载客车4000微型载客车3000轿车6000重型载货车6000中型载货车6000轻型载货车5000微型载货车4000专项作业车6000使用年不超过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所规定的最大使用年限2009 年 6月 1 日至2010 年 5月 31 日1、必须换购新车;2、新车不能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根据通知要求,市贸发局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贸发局要会同财政局、环保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联合服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厦门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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