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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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根底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三条 以下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 一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二列入国家方案的国家重大工程工程; 三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2、。 以下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二列入省级方案的大型工程工程; 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四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六条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
3、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和申请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见附件; 二属工程工程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属于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测绘局。 省级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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