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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质量奖惩制度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执行项目部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杜绝各种质量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特制定本制度。(二)质量奖惩要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搞好质量管理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做出优异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和有关人给予处罚。二、质量事故范围(一)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国家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缺陷者。(二)凡在施工(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三、质量事故分类(一)重大质量事故:凡工程在建设过程或竣工后,由于施工原
2、因造成的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凡由于构件原因,造成结构主体倒塌、断裂、削弱主要部件、构件强度,缩减使用年限及造成其它不能补救的缺陷者。2.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者。3.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者。4.质量事故损失一次达20000元以上者。(二)一般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但返工损失金额一次在3000元以上者。(三)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但返工损失金额一次达500元以上者。(四)质量事故损失金额应按质量事故进行返工而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四、奖励与惩罚(一)公司对工程项
3、目质量等级的奖罚标准按项目承包合同执行。(二)公司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获得项目承包合同约定以上质量奖项时,公司按以下标准对项目部给予奖励。1.获鲁班奖工程,奖励项目部5万元。2.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工程,奖励项目部2万元。3.对获得市电力公司安全、质量流动红旗奖项,每项奖励5000元;对获得国网公司安全、质量流动红旗奖项,每项奖励10000元。4.奖励中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按不低于奖金总额的25%进行奖励(两人合计为25%),奖励剩余部分由项目经理自行分配(质量员所获奖励金额不低于平均奖的2.5倍)。5.认真开展QC小组活动,在山西省内发布成果获优秀QC小组奖励2000元,先进QC小组奖励1000元
4、;在国家级范围内发布成果获优秀QC小组奖励5000元,先进QC小组奖励2000元。6.对敢于坚持原则,对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并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施工人员),公司视贡献大小给予500元5000元的奖励。(三)对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罚1.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未达到100%,优良品率未达到98%,土建未达到90%,对项目部罚款10002000元。2.凡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项目部罚款20003000元,对重大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3.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对事故项目部罚
5、款10002000元。对一般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200500元。4.发生记录事故,对项目部罚款5001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300元。5.默认或强令职工抢进度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6.凡未按公司文件规定的三级质检程序进行检查,即转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单位,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并立即停工,经三级质检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四)过程控制中的奖励与处罚1.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凡不按公司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质检机构或专职质检员的单位,对该项目部
6、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2.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制度,报工程安保部备案,对制度不落实或制度不完善的项目部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并限期改正。3.在工程部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不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的,对项目部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300元罚款。4.项目部对公司质量系统日常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反馈、整改不及时或上级单位在检查中提出同样问题的,对项目部给予1000元2000元罚款。5.施工现场试验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或留取试件,一经查出,处以500元100
7、0元罚款;如发生伪造、涂改、抽换、丢失试验资料或对不合格过程隐瞒不服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给予1000元3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1000元罚款,并建议调离试验工作岗位。6.混凝土拌合站计量器具失效,无试验下达的砼配比单,砂、石、水泥不按规定过磅,水、外加剂、掺合料不按规定计量的,除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200元500元罚款。7.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进场、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检验,凡材质证明文件或材料复试结果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和标准规定,并已用到工程上的,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补救外,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项
8、目总工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8.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未做样板或样板未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就进行大面积施工的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9.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制度。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给予该项目部1000元5000元罚款。10.从事质量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私自聘用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项目部处以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11.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对质检员给予100元500元罚款。对专职质量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9、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并调离质检工作岗位。12.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对连续三天没记工作日志的质检员、超过一个月没有组织质量分析会的项目总工给予警告;对连续三天没记工作日志的质检员、累计两个月没有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的项目总工处以100元200元罚款。13.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对不能及时报送和无故不报送项目质量情况月报表的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连续两次不能及时报送和无故不报送项目质量情况报表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14.凡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偷工减料、偷工减序、弄虚作假,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和所犯条款的多少,对项目部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15.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项目部,一经查出,对责任人处以300元500元罚款。五、附则(一)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按公司产值的1计提,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取,质量罚款所得亦列入质量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二)本奖惩制度只限经济范围,行政处分不在此限。(三)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5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