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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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配备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经理部、直属项目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第三条 委派人员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到各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和委派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第四条 公司委派人员的范围:(一)公司直属项目部安全总监;(二)二级单位、直属项目部安全管理部
2、门负责人; (三)直属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条 子公司或直属单位委派人员的范围:(一)下属单位、项目部安全总监;(二)下属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三)下属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子公司或指数单位委派以上人员前,需报请公司安全监管部同意。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人员储备库,负责对储备库中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再教育。所有委派人员一律从储备库中选派。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经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委派文件。二级单位和直属项目部负责对安全管理后备人员的培养,通过内、外培训和实践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管理后备人员的
3、理论学习和实际技能的不断提高,待其具备一定能力后推荐至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经考核确认,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储备库。第七条 委派的程序:由被委派单位提名推荐,经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请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聘任、委派。委派人员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第八条 委派人员的工作对被委派单位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可任职范围如下:A类可聘为子公司或直属单位安全总监或产值1亿元以上项目部安全总监;B类可聘为各级安全部门负责人或1亿元以下项目部安全总监;C类可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 委派人员任职条件:1
4、、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上工作;4、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公司指派。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共同负责,德州管理中心职工培训处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上岗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登记手续。委派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继续教育培训。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报考条件:A类:取得工程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年以上,至少在一个
5、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管理(或与安全生产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或有10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B类:取得工程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4年以上,至少在一个及以上项目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或有6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C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有4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第三章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职责第十四条 委派人员的工作对被委派单位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第十五条 委派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经常督促和提醒第一责任人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六项职责。第十六条 委派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有权下令停工,对不执行停工令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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