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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 职责(一)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负责解释。(二)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据本制度进行实施。第四条 引用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工作程序(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环境噪声的控制和管理。(二)
2、设备管理部应充分考虑机械设备噪声的要求,选择低噪声设备。(三)安全环保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第六条 规定内容(一)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二)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三)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四)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噪声分为:生产设备噪声、车辆噪声。生产设备噪声主要有震动压缩机噪声、鼓风机噪声、粉碎噪声。(五)各单位应采用清洁的生产设备,设备管理部在机械设备选型时应充分考虑
3、对机械设备噪声的要求,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六)各部门对本部门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加强技术改造,可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多种降噪措施或设施,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噪声产生环节。(七)加强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设置隔音板,佩戴具有降噪声的防护用具(如耳塞、耳罩)等。(八)安全环保部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厂界噪声厂内噪声进行监测,如果超标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九)公司噪声控制标准:厂界噪声:白天65dB;夜间55dB;厂内85dB(A)(十)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 等效声级Leq/dB(A)类别昼间夜间5545605065557055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4、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第七条 相关考核(一)未对噪声进行控制管理的扣该单位3-5分。(二)对于配备耳塞的工作岗位未按要求使用的扣2-3分/项。(三)未按要求使用清洁生产工艺设备的单位考核5-10分/项(四)以上考核未涉及到的不符合要求内容,每处(次)扣2-20分。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公司的环境治理工作,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职责(一)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
5、定。(二)设备管理部负责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三)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第四条 引用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12号令(2000)第五条 工作程序(一)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的环境污染设施总的监督管理。(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污染设施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设施台帐并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六条 规定内容(一)环境污染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
6、、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二)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公司内的环境污染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备管理部负责环境污染实施的维护保养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三)各单位应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环境污染设施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做好检修运行记录。(四)公司员工有保护环境污染实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环境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五)环境污染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省、公司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六)各单位应当把
7、环境污染设施的管理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七)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八)环境污染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进行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8小时内向公司环保部作出书面报告。(九)环境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1、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2、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8、。(十)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环境污染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1、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2、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3、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4、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十一)环境污染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各单位应当书面报告设备管理部审批,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设备管理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十二)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每月组织环境污染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
9、一次的综合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以奖励:1、对环境污染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2、推广新型环境污染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3、检举拥有环境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经调查属实的;4、对公司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第七条 规定要求(一)检修要求:1、环境污染设施检修前,参检单位必须组织召开参加检修人员的安全检修动员会,会议要有记录、签到。2、环境污染设施检维修前,参检单位要组织参检人员学习各级安全检维修管理规定和安全检维修规程。3、环境
10、污染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详细的检修维护方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和预防措施等内容。该方案一式两份,在检修前两天报安全环保部一份,另一份单位存档。4、检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票,执行检修作业票证制度。如需高处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检修期间所有的设备检修票和安全作业票证均由本单位安全员审批安全措施,同意后方可签发。5、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维修安全方案的要求,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口头交待清楚检维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在检修时负责落实检维修安全措施。6、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维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
11、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并保证检修质量。7、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检维修现场。8、检维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检修技术操作规程、环保技术要求。(二)日常维护要求:1、各单位每天对所属区域内的环境污染设施进行一次巡检,巡检要定人、定时、定点、定措施,并做好巡检记录。2、巡检人员应当按时巡检,不得随意漏巡、改动巡检时间,确保巡检质量。3、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环境污染设施专项检查。第八条 相关考核(一)环境污染设施检修前未培训和召开会议的,分别扣所在单位当月安全管理5-10分。对于动员会没有会议记录、没有签到的,分别扣所在单位当月环保管理2-5分。(二)检维修前不认真检查和准备的、无检查记录或记录无签字的每一处不符合扣所在单位当月环保管理5分。(三)未对环境污染设施进行建档管理的,扣所在单位当月环保管理3-5分。(四)环境污染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闲置未执行相关手续的,扣所在单位当月环保管理10-20分。(五)未建立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扣所在单位当月环保管理5-10分。(六)对于以上处罚没有涉及到的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分别扣所在单位当月环保管理5-20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