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运公司运输经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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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运公司运输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客运车辆正常运营及良好的运营秩序,保护承包经营者、客运从业人员及乘客的合法权益,规范客运从业人员行为,促进公司客运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特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所有车辆承包人、驾驶员、售票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设立运管经营科,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运输经营管理第四条 客运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杜绝服务质量投诉的发生。第五条 车辆承包经营者与公司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后,车
2、辆方能投入营运。第六条 认真履行公司与车站签定的进站协议,遵守车站的规章制度,服从车站管理。第七条 客运车辆不得私自转让,转、受让方必须向公司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能转、受让车辆。严禁恶性炒作转、受让客运车辆。第八条 客运班车应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业务。驾驶员不得参与客运班车的罢运、集体上访、游行等。第九条 车辆转户、报停、新购、提前报废等,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书面申请,经公司报运政部门同意后,方能转户、报停、新购、提前报废。第十条 包车业务按照公司的包车牌证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一条 车辆必须按运政部门核定的站点、班次、线路运行。第十二条 车辆需变更经营线路、站
3、点、班次等,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向运政部门申请,经运政部门同意后,方能变更经营线路、站点、班次等。第三章车辆承包人第十三条 车辆承包人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在乐山行政区域内(两边一川一区除外)的公民,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意识。第十四条 车辆实际经营者必须是车辆承包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车辆。第十五条 车辆承包人应守法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车辆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经营承包合同,按时在每月5日前向公司缴清当月规费和国家、公司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得拖欠。因不可抗拒之原因需拖欠的,应向公司承诺缴款期限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暂缓缴纳。第四章 乘务员(售票员)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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