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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企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轻伤事故。凡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负伤后需治疗,损失工作日在4-105天或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工伤事故。2、重伤事故。凡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负伤后需治疗,损失工作日超过105天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6级以上伤残或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事故为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凡在工作期间发生因工伤害导致员工生命终止或因
2、工重伤30日以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为工亡事故。(二)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和生产异常、设备障碍四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 (2)电解系列供电中断6小时及以上,中频炉、混合炉、熔炼炉部位供电中断48小时及以上;(3)企业由于机械、工艺、电气设备、自管供电线路被雷击等故障造成整个生产系统停电或停产48小时及以上;(4)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爆炸的,造成主要设备损坏的;(6)储
3、罐(柜、槽、炉)、管道等储存装置发生火灾或爆炸,造成大量煤气、有毒性及刺激性物质泄露的;(7)铝液倾倒外泄或电解槽泄漏超过2吨以上的;(8)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上级单位认为应由上级单位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2)电解系列供电中断4小时及以上6小时以下,中频炉、混合炉、熔炼炉部位供电中断24小时及以上48小时以下;(3)企业由于机械、工艺、电气设备、自管供电线路被雷击等故障造成整个生产系统停电或停产24小时及以上48小时以下;(4)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损
4、失在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5)铝液倾倒外泄或电解槽泄漏超过1吨及以上2吨以下的;(6)车间行车运行中造成被吊物件脱钩坠落;(7)施工地点龙门吊、厂区正常运输的汽车、叉车、吊车翻车的;(8)上级公司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2)电解系列供电中断2小时及以上4小时以下,中频炉、混合炉、熔炼炉部位供电中断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下的;(3)电解槽出现病槽导致产生异电压超过5.0V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的或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4)由于机械、工艺、电气设备、自管供电线
5、路被雷击等故障造成整个生产系统停电或停产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下的;(5)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6)上级公司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4、生产异常、障碍。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生产异常、障碍:(1)无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2)电解系列供电中断2小时以下,中频炉、混合炉、熔炼炉部位供电中断6小时及以上12小时以下的;(3)电解槽出现病槽导致产生异电压超过4.2v-5.0v及以上,时间24小时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4)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损失在2000元以上
6、1万元以下;(5)由于机械、工艺、电气设备、自管供电线路被雷击等故障造成整个生产系统停电或停产12小时以下的。5、其它未列入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及生产异常、障碍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件。(1)无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需公司配合外协维修的;(2)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3)无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需自行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配合修复的;(三)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死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7、人身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后果的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一)车间、班组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及本单位认为有必要汇报的其它事故等,值班主任(值长、站长)或班组长应当立即 (原则上5分钟以内)向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值班领导汇报。(二)公司内部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生产异常、障碍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及本单位规定的其它事故等,应当于5分钟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或分管负责人、值班领导汇报。(三)阳城分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及分管负责人在
8、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报告。(四)阳城分公司值班领导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安排救援工作并向本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报告。事故有关的业务部室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公司待命,并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五)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报告。(六)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七)各车间(部室)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不得延误,以防止
9、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八)需要向国家、省、市、登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九)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其他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
10、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4、已采取的措施。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要求(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落实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与处理,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二)发生生产异常、重伤事故、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追查。(三)发生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
11、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要积极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追查。(四)在各类事故处理中,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五)事故调查报告应于接到事故汇报5日内完成,并发至主管安全副总和主要负责人,由公司安委会形成处理决议。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四、责任追究与处罚(一)未列入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及生产异常、障碍范围的事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带班班长各承担事件
12、损失的20%,责任车间承担事件损失的40%。同时,依据事件情节轻重,责任车间“双基”建设考核扣2-5分。(基准分2分、每经济损失500元扣加1分)2、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该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100%。3、事故责任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追查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部。(二)生产异常、障碍。1、扣除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的15%,同时“双基”建设考核时扣10分。2、扣除直接责任者给予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40%,并给与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停职)处分;3、对次要责任者(副主任、安全员、带班班长)分别给予扣除当月安全
13、结构工资20%、20%、20%,并给与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30%,并给与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三)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1、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的30%,;同时“双基”建设考核时扣15分。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除安全结构工资60%,;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停职)处分;3、对次要责任者(副主任、安全员、带班班长)分别给予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30%、30%、30%,并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4
14、0%;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四)二级非伤亡事故。1、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的50%,同时“双基”建设考核时扣30分。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80%,并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停职)处分;3、对次要责任者(副主任、车间安全员、带班班长、)给予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50%、50%、50%,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60%;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五)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1、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的70%,同时“双基”建设考核时扣5
15、0分,扣除包保人员当月安全结构的50%; 2、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的安全结构工资100%,并给予撤职(停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车间主任、副主任、车间安全员、带班班长)给予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0%,并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4、对相关、主管责任职能部门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50%。并对相关、主管职能部室专责以上人员扣除安全工资50%,并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六)死亡事故1、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的100%,包保人员安全结构工资100%,同时“双基”建设
16、考核时扣100分。2、对直接责任人再扣除两个月安全结构工资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安全法律责任;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车间主任、副主任、车间安全员、带班班长)分别再扣除两个月安全结构工资100%,并对车间主任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4、对相关、主管职能部室责任部门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0%;并对相关、主管部室专责以上的人员再加扣一个月的安全结构工资,并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七)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方式:一是安全“双基”考核方式,实行百分制,按照阳城公司下发的当年生产企业安全“双基”建设考核标准及办法实施,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安全结
17、构工资挂钩,按月考核;二是按本办法中第四条责任追究与处罚中的扣罚安全结构工资比例进行扣罚;如果发生事故,以上两种考核算法,对各单位的安全结构工资考核以考核数额较大的为准。(八)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1000元的处罚;给予责任单位1000-5000元的处罚;性质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未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2、发生事故的单位有意瞒报,如被员工举报投诉到公司或上级主管单位的,经查证核实后,严格进行责任追究。3、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追查,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4、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5、违反本规定其它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九)凡未列入本办法事故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附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部门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