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务管理制度.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集团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公司法制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边城发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第三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第四条集团公司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法务主管。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业法务主管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法律、财务、审计
2、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第六条 企业法务主管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七条企业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或法律顾问具体分管法律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提交法务主管的文件应包括法律文书送审表(纸质版及电子档)、附事项情况说明(招标采购计划、中标通知、合同模板及签约方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等)及其它与送审合同相关的详细资料,管理中心法务主管
3、会同集团顾问律师进行审核,如需要补充资料的,各相关部门应于2日内予以补齐。各部门提交法务主管的相关事宜处理时间均以法务主管收到符合要求且资料齐全的文件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对提交审核的文件,法务主管及顾问律师只负责审核法律条款,对其中的技术专业条款由主办部门负责。法务主管及顾问律师(有合同模板可由法务主管直接签署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法务主管将办结事项的纸版及电子版文件返回经办人办理合同会签手续。第二章 合同管理第十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第十
4、一条法务主管及顾问律师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第十二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根据法务工作时限规定前相应时间提送法务主管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第十三条法务主管收到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时限如下(包括顾问律师审核时间):1、合同页数为10页以内(包括10页)或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的:1个工作日;2、合同页数为10页以上30页以内(包括30页)、标的额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或合同内容涉及专业知识的:2个工作日;3、合同页数为3
5、0页以上50页以内(包括50页)、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或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3个工作日;4、合同内容特别复杂(50页以上)、标的额特别大(1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答复时间。5、所有有合同模板的合同审核时限减半。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如出现审核加急,每加急1个工作日计送审部门负责人行政违规分一次。第十四条报送法务主管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主管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法律文书审查意见表原件返回送审部门用于合同会签、盖章申请。第十五条以集团公司名义正
6、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法务主管备案。第十六条需要法务主管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第三章 规章制度管理第十七条 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子公司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报送法务主管,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第十八条法务主管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时限如下(包括顾问律师审核时间): 1、内容简单的(20页以内):2个工作日; 2、内容复杂的(20页以上30页以内):3个工作日; 3、内容特别复杂(30页以上)或其
7、他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查时限。其它同第13条第五款。第十九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四章 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第二十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法务主管审查。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由集团顾问律师拟定公司函件或律师函的,由申请部门提交法务主管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资料齐全后,由法务主管
8、联系顾问律师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如有特殊情况除外。 所有对外发函、发文均需在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在法务部存档,否则不予报销,如因未及时存档影响后期诉讼证据不足而给企业造成损失,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第五章 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法务主管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第二十五条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
9、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第六章 诉讼与仲裁管理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集团公司名义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法务主管。第二十七条 法务主管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及顾问律师通报并联系相关部门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研究对策。第二十八条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主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主管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企业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需要以集团公
10、司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向法务主管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法务主管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或仲裁有利于集团公司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管理公司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或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第三十条 以本集团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务主管应当作成结案报告,报集团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法律事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上报集团公司法务主管。书面总结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或子公司上年度案件总数,涉案
11、总金额;(二)本部门或子公司上年度案件损失额;(三)本部门或子公司上年度应对诉讼和仲裁的主要制度性措施建设情况;(四)诉讼和仲裁工作经验、教训总结;(五)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人次和费用总额。第七章 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第三十三条 需要以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主管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第三十四条办理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三十五条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主管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第八章 法律培训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
12、司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的本领。集团应当将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情况列入考核范围,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5个课时。在学习形式上可釆取集中学习或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第三十八条 法务主管将定期对全员展开针对性地法律培训,培训方式采取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的方式。第九章 部门工作实务汇编第三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所有已结案件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形成部门历史文件;对在办理案件于当月进行梳理整合,及时归档。在结案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该案卷宗整理完毕到管理中心档案室存档。 对于形成历史文件的档案材料要
13、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适时组织全员培训。第四十条 法务主管参加公司重大合同及活动谈判时提出法律意见的,应该记录成文,及时建立档案。第四十一条 法务主管应该定期了解目前同行企业同等规模公司顾问律师的顾问费及相关职责与工作量的行情,以提出适合本公司现阶段发展需要的合适律师,并形成文件存档。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指日期,均指工作日,并且均从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二日起算。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时尚未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处理,确实不能按本办法处理或者按本办法处理会导致程序重复的,经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专项法律事务会同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