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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亚迪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部门经理负责制,主舍近求远(科长)、领班(拉长)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各级主管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
2、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机构设: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办公室、消防大队、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小组、争救小组。第五条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职业健康安委会)是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副总裁、事业部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职业健康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办公室(简称职业健康安全办)负责处理。三、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员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它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责权利关系协调的原则,是公司最基本的一项安
3、全管理制度。第七条 公司职业健康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公司总体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负责安措经费审核、批准。2、全面负责公司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重大事故的处理。3、指导检查公司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消防大队及急求小组的工作。4、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落实上级对消防工作的指示。5、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派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6、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务指导,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消防管理工作情况:组织交流消防、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评比和表彰先进。7、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性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议。第八条 职业健康安全办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4、组成,其工作职责:1、协助职业健康安委会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公司及各事业部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和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贯彻招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检查、纠正一切违章作业。查处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监督、落实整改,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职业健康安委会和责任部门研究处理。6、不定期地抽查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小组的安检记录
5、;对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定期进行通报。7、总结和推广职业健康安全、劳保用品使用的培训效果。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并提出具体的防止措施,并监督按时完成。9、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所有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10、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对上级的批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九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的生产、品质、技术、工程、后勤、物料、零件分厂等部门必须成立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小组和急救小组,其工作职责:1、对所辖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指导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
6、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消防、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急救宣传教育。3、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委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指令,组织部属总结消防工作,组织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并做好记录,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整改火险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4、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急救方案,制订消防、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细则。5、急救小组负责事故紧急救护工作,制订紧急救护措施,确保各车间急救箱药品储备充足、有效。6、协助职业健康安全办调查事故的原因及落实整改措施;协助消防大队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第十条 公司在后勤部设消防大队,其工作职责:1、协助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组织
7、公司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出整改火险隐患措施,并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措施。2、制定、修订公司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对员工进行消防、急救宣传教育。4、组织消防队自身的教育培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并做好记录。5、组织管理消防投放、器材。6、协助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小组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急救方案。7、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职能科室科长)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责:1、车间主任(科长)是本车间的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科室)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贯彻执行公司职业健
8、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制订本车间(科室)的具体工作计划,并下达到下一组组织实施。3、组织开展员工的车间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注意员工的思想动态,制止违章作业。4、开展经常性的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工位。5、对发现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6、发生事故时,要组织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 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7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各项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
9、当安全与生产或其它任务发生矛盾时,一定要安全第一。第十二条 领班(拉长)、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执行公司和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计划组织完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2、抓好对新上岗和转岗员工的岗位(班组)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指导员工按章作业。3、组织本班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4、发现险情和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协助做好现场救护工作,组织人员撤离现场。第十三条 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1、车间兼职安全员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指标和规定,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有权直接向车间或安全办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建议。2、参与车间制订
10、、修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搞好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变工种人员和复工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跟踪检查班组或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安全培训记录和日常安全检查记录。4、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险情,制止、纠正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5、定期参加安全月度大检查,定期向职业健康安全办递交月度工作总结。第十四条 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责:1、遵守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2、严格按设备安全规程操作,自己不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
11、挥。3、发现险情及时向班组长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人员抢救。4、正确穿戴、合理使用和爱护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四、教育与培训第十六条 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入厂、车间、班组/岗位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变工和复工人员,必须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才能上岗,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便于检查。第十七条 对从事压力容器、电梯、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合格后才
12、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获得国家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五、设备、劳动场所第十八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或报废。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除尘措施,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二十条 引进国
13、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凡新用设备和自制设备,在正式使用前必须经职业健康安全办的安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具体有下列相关规定:1、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的要求;2、使用前必须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3、设备本身的设计是否有缺陷,是否需要改进或增设其它安全装置;4、新设备使用前必须有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
14、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二十三条 当气象台发布台风或暴雨警报时,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关好门、窗等以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第二十四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 公司厂区内的任何地点、员工饭堂、通勤车内严禁吸烟,严禁在集体宿舍床上吸烟。第二十六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雇请部门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临时工作证”制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六、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各职业健康安全小组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和防火、防爆设施,严
15、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七、电梯第二十九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第三十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第三十一条 后勤部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第三十二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
16、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第三十三条 后勤部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妥善保留备查。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三十五条 每位员工都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上岗前要穿戴劳保用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员工有义务妥善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以延长其使用期限和保证其防护效果。对于人为损坏劳保用品者,必须照价赔偿。第三十六条 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要对员工的劳保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者要立即加以制止和纠正,对重点工位要重点防护。第三十七条
17、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三十八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在此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或岗位轮换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人事部门,由人事产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作出治疗或疗养决定。第三十九条 后勤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餐饮服务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后勤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九、检查和整改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由职业健康安委会组织全
18、公司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定于每年的六月份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月;各安全生产小组必须每两周(每月单周一)进行定期开会或检查;消防大队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演习,各车间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并如实作好记录,以备查验;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检查安全隐患、设备隐患、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上报,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二条 安全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抽查;第四十三条 每次检查都有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第四十四条 凡安
19、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职业健康安委会主任委员审批后,在安措经费项目列支。十、事故分类及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火灾事故。第四十六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在工作时间中,在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4、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
20、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5、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线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6、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事故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7、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8、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员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疗检查治疗;2、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3、经法院判决认定为犯罪。第四十八条 工伤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属于
21、轻微伤事故;工伤费用在1000-5000元(含),但不致残的属于轻伤事故;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上或5000元以下但致残的,属于重伤事故。第四十九条 损失在1万元(含)以下的,属于一般工程事故;损失在1万元-5万元(含)的,属于比较重大的工程事故;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工程事故。第五十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人事部协调保安、车辆予以配合。2、事故发生单位应携带中心医院住院担保卡和伤者本人厂证及时将伤者送往龙岗中心医院诊治,遇紧急情况,可就近处理,诊治费用可先
22、到财务部借款。到私人论据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3、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事故部门办公室,事故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安全办报告。机械伤害事故还应及时上报工程部,以便及时检修。4、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组织人中协助安全监察人员进行事故调查,一般在48小时之内,必须把事故调查报告交于职业健康安全办,报告的内容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整改防范措施以及部门经理签字的处理意见。工伤报告超过两日不交到人事部安全办,以延期或隐瞒工伤不报处理,给予责任人处以当月(基本工资+附加工资)的10%的罚款,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5、伤者医疗终结后(距最后一张医药费的时间一个月内),门诊就医的,由部门文员负责将
23、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挂号费(专家号不报),药房发药清单、医疗费交人事部有关人员处;住院医治的,由部门文员负责将出院证明、住院病人日费用清单、住院医疗费发票等交人事部有关人员处;如病情需要转院或需要安置康复器具的,必须有医生同意的转院单或安置康复器具的申请单,由部门文员及时交到人事部,由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及时向社保局提出申请,经社保局批准后才可以转院或安置复康器具,否则视同私自转院,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伤者或部门承担。6、职业健康安全办对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主任委员批准。7、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办以事故通报或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8、后附工伤审核需提供的资料、深圳市工伤事故职工伤
24、(亡)报告书工伤审核部门需提供的资料:1、伤者身份证复印伯:(部门提供);2、作者部门工伤报告,二日内必须交人事部;(部门提供)3、住院的必须有出院证明和出院病人日费用清单(部门提供)4、门诊治疗的必须提交病历本和疾病诊断书,并有药房药品发药清单;进口药不予报销,凡中成药者必须在病历上有记载;(部门提供)5、工伤需要鉴定者,通知伤者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四张一寸同底相片,在人事人员带领下到社会保险站面述并领取伤残鉴定表;6、转院治疗必须要:A、主治医生出具的转院证明;(部门提供)B、伤者单位的转院申请书,需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否则后果自负;7、需安置康复器具(指假肢、假眼等)的伤者,其
25、部门必须将主治医生的申请单交人事部,由人事部向社会保险局工伤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应费用,否则后果自负;8、医疗终结(指距治疗费用最后一张单据十五天内)后,必须把所有的医疗费用发票,交部门文员,则文员统一交人事部。如果发票上名字不相符,不予报销。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略)十一、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五十二条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部门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职
26、业健康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到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一年内无责任性员工重务事故,无火灾事故,无交通事故,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基本条件:1、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五十四
27、条 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特别奖励。第五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第五十六条 凡发生事故,所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小组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给予扣发当月全部奖金的处罚,对直接领导责任人加位处罚,情节严惩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直至予以辞退。第五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经理或有关主管、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管理、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标识牌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五十九条 处罚细则详见奖惩制度,不累计处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