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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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 1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 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2、第三条 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第第 2 章章 部门管理职责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第五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三
3、)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及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对省经信委提报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预算;(三)对营销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第 3 章章 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八条 补助范围: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以下简称公告),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 2016年 1 月 1 日至 2
4、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第九条 营销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第十条 补助标准: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电动汽车补助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 1:1 标准执行。20162017 年,甲醇客车 0.5 万元/辆,甲醇重卡 0.5 万元/辆,甲醇轿车 0.25 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 0.1 万元/辆;燃气重卡 0.5 万元/辆,燃气轻(微)卡 0.1 万元/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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