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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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二条 学校设立三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学校设立六个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为人文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社会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础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程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医学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设
2、立威海分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能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第三条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 7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3 人,主席、副主席、委员从本单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举产生,基层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主席、副主席中须至少有 1 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 12 名委员组成,具体名额按照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大小确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主席、副主席从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
3、产生。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是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获 2 个推选名额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另一委员从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2 名委员中应至少有1 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2325 人组成,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从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中选举产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成,校学位
4、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需报教育部批准,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人,一般应由主席从其所在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聘任,负责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临时工作。第三章 任期年限第六条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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