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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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 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 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 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 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3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1.5 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建立 体系 制度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 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 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 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查、 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使用、 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内 容
3、,并符合企业实际。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4.1 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4、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通用 要求成立 组织 机构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 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1.安
5、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 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应履行的职责。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明确
6、 职责 分工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 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
7、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通用 要求实施 全员 培训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 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 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 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 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 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下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
8、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 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 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9、人数 10 人以 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 关内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 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 资薪酬相挂钩。通用 要求落实 责任 考核应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双重预防体系考核结果予以奖惩。1山东省安全生
10、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4.4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 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 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11、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 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 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应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清单应覆盖企 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和工 艺操作,且与企业实际相符。风险 分级 管控风险 点确 定应
12、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清单应覆盖企 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施、部位、 场所、区域,且与企业实际相符。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6.2.1 条、第 6.2.2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 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 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 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13、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2.高危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 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 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 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4、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针 对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逐个 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危险 源辨 识分 析危险源辨识应合理,现有管控措施应 辨识齐全,描述应具有针对性,设备 设施危险源辨识应重点考虑根源性危 险源。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6.3 条;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 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
15、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 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
1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风险评价准则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规定以及本单位 的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本单位安全 生产方针、目标等方面的规定。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风险评价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应依据 本单位的风险评价准则,判定级别应 基本合理。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17、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风险 分级 管控风险 评价应依据通则、细则、实施指南规定进 行重大风险判定。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九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6.1 条、第 6.4 条;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 3 项以上应为 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8、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 3 项以上应为 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19、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 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 施等方面识别并评估现有控制措施的 有效性。现有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 项风险,应提出建议或改进的控制措 施。控制措施应具体可操作并符合企 业实际。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至少包括措施的可行性和有 效性、是否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风险、 是否产生新的风险、是否已选定最佳 解决方案等内容。风险 控制 措施针对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应补充 制定控制措施,补充制定的措施应具 体可操作并符合企业实际,应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20、 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4.5 条、 第 6.5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 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 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 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21、万 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 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 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 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风险 分级 管控风险 管控 实施应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和企 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 风险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厂) 、部室(车间)、班组和
22、岗位级,也 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风险 管控层级进行增加或合并。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4.5 条、 第 6.6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 级或者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细则规 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
23、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根据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和企业实 际,确定各风险点的管控责任部门和 管控责任人员。各风险点管控责任人应掌握所管控风 险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 的事故类型和管控措施。2.高危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 级或者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细则规 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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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风险 隐患 双重 两重 预防 体系 建设 运行 情况 执法 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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