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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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后处理内容后处理内容 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信息发布等内容。后处理工作应当合法,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还应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职
2、责分工职责分工 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承担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2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市局的委托承担合格检验结果送达、异议检验、复查检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不合格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完成整改复查工作。第二章 检验结果送达第四条 检验结果汇总、整理检验结果汇总、整理 检验机构应按照市局的要求完成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并按时将检验报告及相关文
3、书材料报送市局。市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后,应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违法生产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转交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第五条 合格结果送达合格结果送达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在向市局报送检验结果后一周内向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第六条 不合格结果送达不合格结果送达 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使用送达回证向不合格企业办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 、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的送
4、达手续,告知法定权利和异议处理的方法。3第三章 异议处理第七条 企业确认企业确认 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 ,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异议受理异议受理 市局收到受检企业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等异议材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异议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和区县局,不受理的,应向受检企业说明理由。不合格企业提出异议的,不停止责令整改、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办理
5、等项工作的执行。不予受理的情形:(一) 逾期提出异议的;(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九条 异议处理时限异议处理时限 市局应在受理企业提出异议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组织检验机构按照抽查方案进行复检或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 复检机构的确认复检机构的确认 需要复检的,市局应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复检任务书 ,确定复检机构、4检验项目和完成时限。复检工作一般由原抽查承检机构承担,必要时,市局可以指定其他检验机构开展复检工作。第十一条 复检实施复检实施 确定复检机构和复检时间后,市局应通知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抽样经手人到指定地点核对复检样品,填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
6、复检样品确认书 ,确认样品完好、符合复检条件后交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第十二条 复检结果报送复检结果报送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复检工作,并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市局。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 市局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交区县局办理送达手续。第四章 结果的处理第十四条 责令整改和立案处罚责令整改和立案处罚 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企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不合格企业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整改工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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