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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庭前会议规定的内容探析庭前会议规定的内容探析 【摘要】新刑诉法第182条首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通过对这一条文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具体从会议时间、主持人员、审查内容、效力等方面解读。 【关键词】庭前会议 制度辨析 审查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文虽未明确规定庭前会议这一制度,但是文义表述足以表明立法者试图在我国刑诉法中确立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意图,并对其整体构架进行了初步搭建。尽管相关条文
2、仅有一款规定,但其意义深远,可以说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一审程序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有一定的程序进步性,但亦存在相应的问题有待在进一步实践中得到解决。本文中笔者仅试图从制度辨析、条文适用以及相关问题对这一条文进行解读。 一、庭前会议制度辨析 从立法者的意图来看,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关创设规定“将纯粹手续性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造为程序性的庭审预备程序”、“将附属于审判的程序改造为相对独立的审判前程序”,因此将此制度定位为庭前准备程序较为恰当,同时与证据开示制度以、预审程序以及庭外调 查程序加以区分。 二、庭前会议条文适用 (一)庭前会议的时间 关于庭前会议的时间,新刑诉法规定“在开庭以
3、前”,其隐含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之后。至于是开庭以前的哪一个时间段,新刑诉法并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是,从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来看,这些问题很多是要在合议庭组成之后才会涉及的,比如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出庭证人的名单问题等。而且实践中,辩护方的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等问题一般只有在合议庭组成之后才有可能进行。因此,可以判断,实践中,庭前会议的时间一般只能在合议庭组成之后才能进行。 (二)庭前会议主持人员 关于会议参与成员,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庭前会议主要处理回避等程序问题,从会议内容涉及方面的角度看,回避是针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的,因此,首先明确的是会议前合议庭组成人员已经确定。其
4、二,鉴于庭前会议中需要了解非法证据等问题,主持会议的审判人员将直接接触案卷材料,难免会形成法官庭前预断。根据新法规定,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等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条文表述中可以明确立法者在此用“审判人员”而不是“合议庭成员”,有避嫌之意,因此建议在实践中将庭前会议主持人员与审理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区分开来,这将对司法公正大有裨益。 (三)庭前会议的审查内容 关于庭前会议的审查内容,立法仅明确规定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三项,其他则是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可见立法者的意图是在庭前解决掉一些程序性的问题,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防止出现原庭审模式中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
5、,导致休庭使得庭审难以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另外在庭前协调好证人出庭亦由此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庭审中如果有新的证人,仍然应当准予其出庭与讼。 (四)庭前会议的效力 关于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法律条文的字面表述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没有给法院过多的权力,但也没有明确给法院以限制,具体的处理效力仍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给予说明。 笔者认为,不宜在庭前会议阶段给与法院过多的权力,更不能做出实体性裁决。从参与庭前会议的人员方面看,被告方出席人员应当有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但在实践中,一审中没有辩护人的情况并不鲜见,即使有部分被告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给其提供了辩护律师,但在进入庭审阶段后
6、,仍然有一部分被告人是没有辩护人的。而对于大部分被告人来说,要求其在庭前会议阶段针对诸多法律问题做出回应应该说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庭前会议中没有辩护人在场的被告人,如果法院作出了实体性裁决,如何才能更好的保障其在庭前会议阶段的诉讼权利? 所以,笔者建议庭前会议的适用也应当加以区分,对于在被告人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理解自己在庭审前对证据不表示异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适用庭前会议,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有同样的规定: 庭前会议规则不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律师作为其代表的案件。 另外,从效力问题延伸到适用范围的区分问题上来,庭前会议以提高庭审效率为重
7、点,那么本来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对事实认定也无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没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参考英国设立的“预备听证”程序,也是专门适用于比较复杂、审判时间可能持续较长的案件。 但是,并不是说庭前会议毫无效力,对于在此阶段已经讨论的问题,诸如回避、某些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确定、非法证据排除动议等,双方故意不提出异议而在审判阶段突击审判,应当做反向推定,除非一方能提出合理的解释或证明,否则,庭前会议为庭审扫清程序障碍的设置本意就会落空,反而减低了审判效率,消耗了司法资源。 三、结语 总体而言,此次修法增设庭前会议制度可以说是推进了审判程序的重大进步,但是鉴于是首次立法规定,细枝末节的程序性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粗线条的进行了立法意图表述,无论从庭前会议的发起条件参与人员主持人员会议次数,还是会议的内容效力等诸多方 面都没有明确,所以仍然有很多问题有待在实践中得以求证和调整,从而使得此项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汪建成.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J.法学家,2012,(3). 2陈卫东,杜磊.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J.浙江社会科学,2012,(11).-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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