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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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 4 南山区物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业专项维修修资资金管理金管理办办法(法(试试行)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业及办公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以及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交存交存第三条第三条 未依法上交日常收取物业专项维修
2、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将代收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上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代收的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已使用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并将清算后的余额交存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四条第四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负责推进交存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使用使用第五条第五条 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情况制定维修
3、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第六条第六条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维修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业主委员会征求该部分共有部分业主书面意见。经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经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以及维修方案,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未选举产生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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