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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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考核复习题(C)一、填空题:1.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我国劳动保护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前提。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5.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8.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9.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抓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地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1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3、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4.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名师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5. 生产经营单位发上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4、,因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
5、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4. 承包建筑工程的
6、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5.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建防群治制度。26.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7.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28.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9.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30.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
7、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3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性和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33. 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34.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
8、方案的,不得施工。35.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7.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38. 建筑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39. 施工现场安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40. 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
9、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41. 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42.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43.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44.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45. 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不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测算结果
10、,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46.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47. 每位在职职工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48.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如实上报。49.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50. 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5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
11、应的消防安全措施。52.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53.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54.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55.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56.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57. 在城市区范围
12、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58.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59.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6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6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63.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13、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64.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65. 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66. 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施焊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m。67.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米,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刻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
14、人,采取安全可靠排县险措施后,放可继续挖土。68. 槽、坑、沟边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制置机具。开挖深度超过米时,必须在周边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并立挂密木安全网。69. 建筑安全检查中“四口”是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70. 人工挖扩孔桩所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71. 蛙式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 (戴绝缘手套) 和穿插(绝缘鞋).72. 施工人员宿舍内高度不低于是(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是(1米),每人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73. 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封闭式)容器中,定期灭蝇,及时(清洁)。74. 建筑
15、施工企业必须坚持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是指(公司级)安全教育、(工程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班级/组)安全教育。75. 架子工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应穿(防滑鞋)和(佩带安全带)。76. 油漆涂料作业,必须使用红丹防锈漆时,宜采用(刷涂)方式,并加强(通风)和防护措施。77. 模板拆除作业之前,应确认混凝土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应对作业区进行围圈、设置明显樗或监护人员。78. 起重指挥信号有哨声、手势、(旗语)和(通讯设备)。79. 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二、单选题:1.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
16、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2.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5. 从业人员在作业工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工具)。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设定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
17、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8. 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 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1.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8、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与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建康发展。15.
19、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7. 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是:(专职安全员)。18.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19. 根据规定二级施工企业安全员配置不应少于(10)人。20. 外施队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作为本队安全生产负责人,50人以上的施工队应设(一)名专职安全员。21.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0、。22. 对总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单位不服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4. 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应在以下期限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年)。2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26. 以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人员是:(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27.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
21、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8.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2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0. 国家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的,责令限期改
22、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32. 下列工种人员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是(油漆工)。33. 消防法规定,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34.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5.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6.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7.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_周岁未满_周岁的劳动者。(16
23、18 )38.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39.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0.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害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41.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应违法行政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4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43. 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才允许上岗工作。44.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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