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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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触电、火灾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临时性使用非标准配置380V及以下的低电压电力系统不超过6个月的作业。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
2、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第五条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开展相应培训,落实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作业安全。第二章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职责第八条 用电单位是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对用电作业过程的安
3、全负责,主要安全职责是:(一)负责向属地单位提出用电申请,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二)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和现场管理。第九条 属地单位是临时用电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二)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三)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四)负责临时用电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供电单位。第十条 供电单位是安装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二)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三)向用电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四)负责用
4、电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用电申请人是用电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是:(一)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二)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三)负责临时用电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四)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五)当人员、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第十二条 用电批准人是属地单位电气主管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与用电单位、供电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作业风险和安全要求。(二)组织现场核查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负责签发和关闭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人员是供电单位指定的专业
5、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一)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和存在风险。(二)核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负责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四)对临时用电线路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是用电单位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在临时用电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二)临时用电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作业。(三)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第三章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6、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有效的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临时用电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规程、标准和规范。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第十七条 用电申请人、用电批准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电气专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十八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工器具。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有的电气元件、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
7、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或接零保护。第二十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第二十一条 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临时用电地点、用途。否则,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并通知属地单位收回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使用临时电源。否则须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临时用电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第二节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含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8、50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内容包括:(一)现场勘测。(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三)用电负荷计算。(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气的类型和规格。(五)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六)确定防护措施。(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措施。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第二十五条 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架空电杆和支架应固定牢固,防止受风或者其它原因倾覆造成事故。(二)在架
9、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三)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四)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第二十六条 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等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所有地面走线应沿避免机械损伤和不得阻碍人员、车辆通行的部位敷设,且在醒目处设置“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二)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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