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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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建设用地.3第三章 建筑间距.8第四章 建筑退让.10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13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景观.16第七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18第八章 田园城市特色引导与特殊要求.19第九章 市政基础设施.23第十章 附 则.29名词解释.30本规定用词说明.32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1 陕西省西咸新区是构建欧亚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和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是我国创新城市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范例。为推进西咸一体化、共建西安国际
2、化大都市,针对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的特殊建设要求制定本规定,引导建设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1.2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建发200873 号)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西咸新区实际情况及已试行的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建设标准 ,制定本规定。1.3 本规定适用于西咸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凡在西咸新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1.4 本规定将根据规划、建
3、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可做进一步的优化完善。1.5 西咸新区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1)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 500m2;(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 1000m2;(3)高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 2000m2;(4)高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 3000m2。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
4、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2 规定。表 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一 类 居 住 用 地二 类 居 住 用 地三 类 居 住 用 地行 政 办 公 用 地文 化 设 施 用 地教 育 科 研 用 地体 育 用 地医 疗 卫 生 用 地社 会 福 利 设 施 用 地文 物 古 迹 用 地商 业 用 地商 务 用 地娱 乐 康 体 用 地工 业 用 地物 流 仓 储 用 地交 通 设 施 用 地公 用 设 施 用 地绿
5、地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 R1R2R3A1A2A3A4A5A6A7B1B2B3MWSUG多层 与中 高层 住宅低层 住宅经营 性公 寓4公益 性公 寓居住 小区 及小 区级 以下 的服 务设 施托幼行政 办公文化 设施教育 科研中小 学 (九 年一 贯制 学校)体育 设施医疗 卫生 设施社会 福利 设施商业 设施 (不 包括 市场)大型 综合 市场商务 建筑5娱乐 康体 设施工业社会 停车 场公用 设施商住 楼商办 综合 楼注: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应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对于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
6、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商住楼为地上 1 层、12 层或 1-3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商办综合楼为地上 1 层、1-2 层或 1-3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办公的建筑。 对于混合用地兼容性的控制,应根据本规定表 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地块具体的兼容情况,即在兼容性的弹性控制中确定适宜城市发展的具体使用功能及控制比例。2.3 建设用地的混合性引导:为促进城区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混合用地开发,满足商住综合区、商务办公区、创意园区等项目对复合功能的需求,并提高职住平衡指数,适当鼓励商业与住宅混合、商业与
7、办公混合等开发模式。(1)居住用地:主要针对城市次级商业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城市重要道路周边的居住用地,可鼓励公共服务(A2-A5)、商业(B1)、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等混合功能开发。上述混合开发的非住宅功能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12%。(2)商务用地:主要针对就业岗位相对集中的商务用地(B2),可适当鼓励商业(B1)、居住(R)等混合功能开发,提高办公区日常生活的便捷性、并防止办公区夜间空城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6(3)商业用地:主要针对结合城区公共中心分布的商业用地(B1) ,可鼓励一定量中高层居住公寓
8、(R2) 、商务办公(B2) 、娱乐康体(B3) 、文化(A2) 、体育(A4)等综合功能开发,促进城市中心功能的复合性与立体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20%。(4)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内可少量混合部分商业设施(B1) 、文化设施(A2) 、体育设施(A4)等。行政办公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文体等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5%。(5)工业用地:在有绿化隔离带及工业相关指标达标的情况下,一类工业用地中可适当混合商业服务业(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A)等必需的配套功能,鼓励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创意设计等形成研发产业混合
9、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15%。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应限制配套建筑用地比例,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1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2.5 开发强度控制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
10、率上限按表 2.5 控制。经规划论证并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情况下,在审批时可以有条件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下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 BD(%)容积率 FAR低层20BD351.010000 平 米市场- 车位/100m213一类车位/百座420体育馆二类车位/百座220体育馆:一类4000 座;二类4000 座 体育场:一类 15000 座;二类 15000 座 体育场 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 少一类车位/百座515省市级影剧院二类车位/百座315其他机构展览馆- 车位/100m2 12博物馆、 图书馆- 车位/100m2 0.85三级 车
11、位/100m2 1.21.5一、二级车位/100m21.01.5医院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m20.8-游览场所一类市区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1270历史古迹、风景名胜15一类郊区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2010二类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1040一般性城市公园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2.5(福建 2)4飞机场- 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10(福建 10)-仓储物流- 车位/100m2 0.61.0 学生公寓- 车位/100m20.34.0厂房、仓库 车位/100m2 0.31.0 工业配套办公车位/100m2 0.52.0优美小镇-车位/100m21.23.0注: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
12、、商店、体育场(馆) 、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 ,其改、扩建部分必须按上表 5.6 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混合类型建筑停车位指标按各类使用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5.7 优美小镇的停车场地应布置在小镇外围,结合小镇出入口集中设置生态停车场。小镇内部机动车停车位不应超过配建总量的 30%。5.8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5.9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 10%,且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
13、0 米。5.10 商业、办公等建筑配建停车设施除必要的临时地面停车场外,以地下停车和立体车库为主,地面停车位不应超过总停车位的 20%。5.11 地面停车位宜结合绿化景观等设置林荫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中不少于 80%的地面应设置透水铺装(如植草砖等) 。16第六章第六章 城市绿城市绿地和景观地和景观6.1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6.2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
14、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6.3 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 35%。商业服务业、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25%。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 35%。表6.3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用地类别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居住用地35%50%商业服务业、公用设施25%30%行政办公、文化、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 地35%40%工业用地20%-公园绿地75%-防护绿地90%-广场用地25%27%优美小镇29%40%6.4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 6.4 规定:表6.4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园林景观路不小于 45% 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不小于 35%红线宽度大
15、 40-50 米不小于 30%17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不小于 25%6.5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6.6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鼓励采用立体绿化与垂直绿化。6.7 沿街不应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应加以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 2.2m。6.8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
16、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6.9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雨蓬、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 1/4,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m,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2m。6.10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6.11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
17、、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18第七章第七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7.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7.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7.3 在机场高度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按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7.4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
18、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公用设施承载力要求。7.5 田园城区内重点地段、同一街区以及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宜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控制。新建相邻商业、办公高层建筑地下室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4m,净高度不应小于 2.8m。7.6 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7.7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 50m2。19第八章第八章 田园城市特色引导与特殊要求田园城市特色引导与特殊要求绿色建筑绿色建筑8.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政策,
19、推进可持续发展,西咸新区应全面推广建设绿色建筑。8.2 西咸新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1)住宅建筑:西咸新区各新城新建住宅建筑应全部满足一星级要求,鼓励建设两星、三星级绿色建筑。(2)公共建筑:西咸新区各新城到“十二五”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 m2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8.3 西咸新区绿色建筑应加强外墙保温、多层玻璃、外遮阳以及新风系统四方面的技术创新与推广,以降低建筑能耗。(1)应采用较高标准的外墙保温,如应达到 15-20
20、cm 厚的外墙保温层。(2)应全面推广双层中空玻璃,鼓励使用三层中空玻璃,提高绿色建筑保温、隔热、隔音等效果。(3)宜设置外遮阳系统,根据建筑类型、建筑风貌、节能目标、经济成本等不同要求选择合适的外遮阳系统。(4)鼓励安装新风系统,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新与干净,创造舒适、健康的室内环境。8.4 住区平面布局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8.5 绿化物种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能源
21、与资源管理能源与资源管理8.6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住20宅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应大于 5%。公建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宜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 1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宜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8.7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应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 45%。8.8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应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高效的灌溉方式。住宅非传统水源利用
22、率不应低于10。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15,旅馆类建筑不宜低于10。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建筑内卫生器具应合理选用节水器具。8.9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宜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10以上。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可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宜低于 30。8.10 应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采用袋装化存放。制定垃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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