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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建设用地.3第三章 建筑间距.8第四章 建筑退让.10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13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景观.16第七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18第八章 田园城市特色引导与特殊要求.19第九章 市政基础设施.23第十章 附 则.29名词解释.30本规定用词说明.32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1 陕西省西咸新区是构建欧亚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和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是我国创新城市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范例。为推进西咸一体化、共建西安国际
2、化大都市,针对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的特殊建设要求制定本规定,引导建设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1.2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建发200873 号)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西咸新区实际情况及已试行的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建设标准 ,制定本规定。1.3 本规定适用于西咸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凡在西咸新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1.4 本规定将根据规划、建
3、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可做进一步的优化完善。1.5 西咸新区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1)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 500m2;(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 1000m2;(3)高层居住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 2000m2;(4)高层公共建筑:最小基地面积为 3000m2。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
4、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2 规定。表 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一 类 居 住 用 地二 类 居 住 用 地三 类 居 住 用 地行 政 办 公 用 地文 化 设 施 用 地教 育 科 研 用 地体 育 用 地医 疗 卫 生 用 地社 会 福 利 设 施 用 地文 物 古 迹 用 地商 业 用 地商 务 用 地娱 乐 康 体 用 地工 业 用 地物 流 仓 储 用 地交 通 设 施 用 地公 用 设 施 用 地绿
5、地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 R1R2R3A1A2A3A4A5A6A7B1B2B3MWSUG多层 与中 高层 住宅低层 住宅经营 性公 寓4公益 性公 寓居住 小区 及小 区级 以下 的服 务设 施托幼行政 办公文化 设施教育 科研中小 学 (九 年一 贯制 学校)体育 设施医疗 卫生 设施社会 福利 设施商业 设施 (不 包括 市场)大型 综合 市场商务 建筑5娱乐 康体 设施工业社会 停车 场公用 设施商住 楼商办 综合 楼注: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应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对于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
6、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商住楼为地上 1 层、12 层或 1-3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商办综合楼为地上 1 层、1-2 层或 1-3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办公的建筑。 对于混合用地兼容性的控制,应根据本规定表 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地块具体的兼容情况,即在兼容性的弹性控制中确定适宜城市发展的具体使用功能及控制比例。2.3 建设用地的混合性引导:为促进城区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混合用地开发,满足商住综合区、商务办公区、创意园区等项目对复合功能的需求,并提高职住平衡指数,适当鼓励商业与住宅混合、商业与
7、办公混合等开发模式。(1)居住用地:主要针对城市次级商业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城市重要道路周边的居住用地,可鼓励公共服务(A2-A5)、商业(B1)、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等混合功能开发。上述混合开发的非住宅功能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12%。(2)商务用地:主要针对就业岗位相对集中的商务用地(B2),可适当鼓励商业(B1)、居住(R)等混合功能开发,提高办公区日常生活的便捷性、并防止办公区夜间空城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6(3)商业用地:主要针对结合城区公共中心分布的商业用地(B1) ,可鼓励一定量中高层居住公寓
8、(R2) 、商务办公(B2) 、娱乐康体(B3) 、文化(A2) 、体育(A4)等综合功能开发,促进城市中心功能的复合性与立体化。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20%。(4)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内可少量混合部分商业设施(B1) 、文化设施(A2) 、体育设施(A4)等。行政办公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文体等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5%。(5)工业用地:在有绿化隔离带及工业相关指标达标的情况下,一类工业用地中可适当混合商业服务业(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A)等必需的配套功能,鼓励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创意设计等形成研发产业混合
9、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15%。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应限制配套建筑用地比例,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 1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2.5 开发强度控制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
10、率上限按表 2.5 控制。经规划论证并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情况下,在审批时可以有条件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下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 BD(%)容积率 FAR低层20BD351.010000 平 米市场- 车位/100m213一类车位/百座420体育馆二类车位/百座220体育馆:一类4000 座;二类4000 座 体育场:一类 15000 座;二类 15000 座 体育场 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 少一类车位/百座515省市级影剧院二类车位/百座315其他机构展览馆- 车位/100m2 12博物馆、 图书馆- 车位/100m2 0.85三级 车
11、位/100m2 1.21.5一、二级车位/100m21.01.5医院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m20.8-游览场所一类市区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1270历史古迹、风景名胜15一类郊区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2010二类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1040一般性城市公园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2.5(福建 2)4飞机场- 车位/高峰日每 千旅客10(福建 10)-仓储物流- 车位/100m2 0.61.0 学生公寓- 车位/100m20.34.0厂房、仓库 车位/100m2 0.31.0 工业配套办公车位/100m2 0.52.0优美小镇-车位/100m21.23.0注: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
12、、商店、体育场(馆) 、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 ,其改、扩建部分必须按上表 5.6 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混合类型建筑停车位指标按各类使用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5.7 优美小镇的停车场地应布置在小镇外围,结合小镇出入口集中设置生态停车场。小镇内部机动车停车位不应超过配建总量的 30%。5.8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5.9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 10%,且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
13、0 米。5.10 商业、办公等建筑配建停车设施除必要的临时地面停车场外,以地下停车和立体车库为主,地面停车位不应超过总停车位的 20%。5.11 地面停车位宜结合绿化景观等设置林荫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中不少于 80%的地面应设置透水铺装(如植草砖等) 。16第六章第六章 城市绿城市绿地和景观地和景观6.1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6.2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
14、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6.3 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 35%。商业服务业、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25%。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 35%。表6.3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用地类别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居住用地35%50%商业服务业、公用设施25%30%行政办公、文化、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 地35%40%工业用地20%-公园绿地75%-防护绿地90%-广场用地25%27%优美小镇29%40%6.4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 6.4 规定:表6.4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园林景观路不小于 45% 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不小于 35%红线宽度大
15、 40-50 米不小于 30%17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不小于 25%6.5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6.6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鼓励采用立体绿化与垂直绿化。6.7 沿街不应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应加以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 2.2m。6.8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
16、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6.9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雨蓬、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 1/4,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m,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2m。6.10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6.11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
17、、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18第七章第七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7.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7.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7.3 在机场高度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按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7.4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
18、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公用设施承载力要求。7.5 田园城区内重点地段、同一街区以及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宜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控制。新建相邻商业、办公高层建筑地下室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4m,净高度不应小于 2.8m。7.6 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7.7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 50m2。19第八章第八章 田园城市特色引导与特殊要求田园城市特色引导与特殊要求绿色建筑绿色建筑8.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政策,
19、推进可持续发展,西咸新区应全面推广建设绿色建筑。8.2 西咸新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1)住宅建筑:西咸新区各新城新建住宅建筑应全部满足一星级要求,鼓励建设两星、三星级绿色建筑。(2)公共建筑:西咸新区各新城到“十二五”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 m2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8.3 西咸新区绿色建筑应加强外墙保温、多层玻璃、外遮阳以及新风系统四方面的技术创新与推广,以降低建筑能耗。(1)应采用较高标准的外墙保温,如应达到 15-20
20、cm 厚的外墙保温层。(2)应全面推广双层中空玻璃,鼓励使用三层中空玻璃,提高绿色建筑保温、隔热、隔音等效果。(3)宜设置外遮阳系统,根据建筑类型、建筑风貌、节能目标、经济成本等不同要求选择合适的外遮阳系统。(4)鼓励安装新风系统,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新与干净,创造舒适、健康的室内环境。8.4 住区平面布局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8.5 绿化物种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能源
21、与资源管理能源与资源管理8.6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住20宅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应大于 5%。公建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宜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 1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宜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8.7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应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 45%。8.8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应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高效的灌溉方式。住宅非传统水源利用
22、率不应低于10。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15,旅馆类建筑不宜低于10。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建筑内卫生器具应合理选用节水器具。8.9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宜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10以上。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可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宜低于 30。8.10 应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采用袋装化存放。制定垃圾管理制度,
23、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垃圾分类收集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应达 90%以上。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应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优美小镇建设控制优美小镇建设控制8.11 优美小镇整体高度不应高于 15m,标志性建(构)筑物应小于等于 30m,数量不超过三个,可以超高的建(构)筑物包括水塔、观光塔、钟塔等。住宅整体应以3 层为主,局部可以出现 4 层和 5 层;商业建筑应以 2 层和 3 层为主,不应超过 6 层。21田园生态区建设控制田园生态区建设控制8.12 田园生态区中农业设施和生态维护设施等建设用
24、地比例应小于等于 3%,宜集中在优美小镇内统一建设。8.13 田园生态区的其他建设项目(如苗圃培育、花卉种植、设施设备等)内建筑占地比例应小于等于 10%;项目用地内绿色开敞空间应大于等于 70%。8.14 城市非建设用地高敏感区域生态安全控制:该区域以水系、地质台塬沟堑、大遗址保护区为主要控制区,应确保重要生态廊道的恢复、防止地质灾害。具体控制要求为:(1)渭河、沣河、泾河河堤外围 100m 范围内,其余河道河堤外围 30m 范围内的农地、林地等用地,是保证城市生态系统稳定性的最低限,要求该区域应长期保护,以防护功能为主。沿水域两侧禁止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除外) ,保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2)
25、陵墓遗址、宫殿遗址以及其他古建筑物遗址用地应严格划定保护范围:地面有封土或陵园的陵墓沿其边缘外放 100m,附属的陪葬墓及外围的墓群依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紫线控制范围保护。宫殿遗址与其他遗址应依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紫线控制范围划定遗址保护区。(3)应严格控制防护林带的宽度,快速干道两侧林带宽度不应小于 100m,田园生态区干道两侧林带宽度不应小于 60m。(4)在耕地中建设林网、块状林区,作为田园生态区的生态斑块和生态廊道,林网间距应小于等于 1000m。特定意图区控制特定意图区控制8.15 西咸新区“特定意图区”主要由资源相对集中的“特色展现区”和“景观敏感区”构成,景观敏感区是人与特色展现区之
26、间能够感知特色展现区风貌与特征的区域。特定意图区是西咸新区城市空间景观特色的代表地区,是城市空间形象的名片,在空间格局上具有决定性和控制性作用。8.16 西咸新区特定意图区具体包括渭河、泾河、沣河河道蓝线两侧 500 米范围、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间空地带、昆明池岸线外围 1000 米范围。8.17 应对西咸新区特定意图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管控,除应满足国家、陕西以及西咸新区相关建设标准与规定外,还应专门编制方案论证报告。8.18 在自然河道两侧,应建立生态缓冲区,如河漫滩、湿地和滨水公园等,应22严格控制河湖水系周边用地的开发。沿渭河、泾河、沣河等重要水系应在其蓝线两侧500 米范围内进行建
27、设控制与整体风貌引导。沿昆明池岸线外围 1000 米范围内对建设区建筑风格、体量、色彩与功能进行控制与引导。应保持水系的连续完整性,保持水系沿岸的自然开敞空间状态和水域生态连续性,恢复河流生态系统。8.19 应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影响区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控。应在秦咸阳城遗址、茂陵、长陵、安陵、丰京、镐京等遗址区紫线外围间空地带进行建设控制与整体风貌引导,严格控制其建设量。建设区空间格局与建筑风貌应与历史文化相协调。23第九章第九章 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9.1 供水工程供水工程9.1.1 供水厂站控制(1)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面积应按照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
28、地外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绿化防护带,且城市水厂周边 100m 范围内不得有化工企业等污染源。(2)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 10m,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9.1.2 输水管道(1)应采用管道或者暗渠输送原水,不鼓励采用明渠。特殊情况下必须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多水源供水或者有储水池等安全供水措施的,可采用一条。(2)输水干管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均不小于 5m,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城
29、市规划道路上的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9.1.3 输水明渠输水明渠两侧应各设置宽度不小于 50m 的防护地带。9.1.4 供水体制及管网结构:城市供水采用集中供给体制,城市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城市配水管网一般应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设置储水池。9.2 排水工程排水工程9.2.1 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防护: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 10m 的卫生防护绿带。污水处理厂应远离居民生活区,确保必需的安全防护距离。9.2.2 排水泵站防护: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
30、 10m 的防护间距。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9.2.3 再生水综合利用:城市绿地浇洒用水、电厂冷却水、景观用水、杂用水等24应优先使用再生水。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根据再生水利用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线。9.2.4 雨水综合利用: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9.3 电力电信电力电信9.3.1 变电站布置型式:新建 2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布置;在繁华地区或受场地限制时,可与其它建筑结合建设。9.3
31、.2 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 10kv 开闭所、配电所、箱式变、环网柜等供配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且便于进出线的地方,其选址和建设应结合城市建设或改造同步进行。(2)城市建成区及高负荷密度区 10kv 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2km,城市建成区外 10kv 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5km。(3)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及消防要求。9.3.3 电力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塔多回架设。(2)架空电力线路宜沿道路、河道绿化带架设。(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应当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避开空气严重污染
32、区或者存有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和仓库。(4)建设组团内新建 220kv 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排管或隧道方式敷设;在道路红线外敷设的控制宽度不应小于 10m。(5)架空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不应小于表 9.3.3.1 规定。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见表 9.3.3.2。表9.3.3.1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单位:m) 电压等级(kv)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m)500203301822015253511010注:不同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同塔架设时以防护距离最大值确定走廊控制指标。原有110kv 电力线路按此条执行,新建 110kv 电力线路应全部采用地埋,特殊情况下不能采用地埋必须架空
33、的电力线路亦按此条执行。表9.3.3.2 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指标 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6075110152533045553512202203040注: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9.3.4 电信管道:电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终期需求同期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9.4 供热工程供热工程9.4.1 供热体制及原则:城市供热采用以冷、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
34、供热系统。9.4.2 热水热交换站设置:热交换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最大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3)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国家规范。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声减振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9.5 燃气工程燃气工程9.5.1 气源及供气方式:燃气气源以天然气(含煤层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供气方式应采取管道供气。 9.5.2 燃气场站的控制: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母
35、)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 9.5.2 的规定。燃气设施26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表9.5.2 燃气场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用地指标(公顷)分输站0.2 0.5门 站0.3 1.0储配站1.0 5.0加气(母)站0.3 0.8调压站0.2 0.59.5.3 长输燃气管道、高压燃气管道规划控制原则:长输燃气管道、城镇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城市水源地、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必须确保城镇建设区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应取得相关安全主管部门的认可。确需穿越的
36、,必须征得相关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9.5.4 城市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宜成环状布置。(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3)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4)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9.6 输油管道工程输油管道工程9.6.1 输油管道线路走向,应当根据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结合城镇、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设施等建设现状与规划确定。9.6.2
37、 输油管道不应穿越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城市水源地、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确需穿越的,必须征得相关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9.6.3 输油管道应当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可以采用土堤埋设和地上敷设方式。9.6.4 输油管道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27性标志。9.7 环卫工程环卫工程9.7.1 垃圾收运一般原则: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应按 1.01.3 公斤/日计算。9.7.2 小型垃圾转运站:新建、扩建、改
38、建的居住区应当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设置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垃圾转运站周边应设置 3m绿化隔离带,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5m。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9.7.3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 20 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也称为二次垃圾转运站,其各项标准应符合表 9.7.3 的规定。表9.7.3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表 转运量(吨/天)用地面积(m2)与相邻建筑间距(m)绿化隔离带宽度(m)1501000 1500105150 4501500 450015845045003015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
39、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 10001500。 9.7.4 公厕设置要求(1)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室。(2)在城市居住区、商业街区、道路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 800m 应设 1 座公共厕所。(3)新规划建设的独立式公共厕所每座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40。(4)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大于 20m 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埋设,并应做好绿化及景观设计。(5)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
40、小于 5m,且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m 的绿化隔离带。9.8 管线综合管线综合289.8.1 规划原则: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9.8.2 公共管沟: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有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9.8.3 架空管线管理:建设组团内不应新建架空线路,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9.8.4 安全防护: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
41、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9.8.5 管线敷设与道路空间关系: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特殊情况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用地以外。(1)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敷设工程管线。(2)新设各种箱式变、电信交接箱等设施,宜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9.8.6 管线敷设与地下构筑物空间关系: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
42、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利通过。9.8.7 管线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配套建设。道路建设时应将管道预留,一次埋好,防止反复开挖。新建的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外,支管井不得占用道路用地。29第十章第十章 附附 则则10.1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10.2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10.3 城市特定
43、意图区、优美小镇划分由各新城在规划中具体确定。10.4 本规定由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10.5 本规定试行期为 1 年。30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3、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4、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5、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
44、范围界线。6、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7、低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 10 米以下(含 10 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8、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 10 米以上、24 米以下(含 24 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9、中高层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10、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以上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的住宅建筑。11、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12、办公建筑:指用于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的建筑。13、民用建筑
45、: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14、商住建筑或商住楼:地上 1 层、12 层或 1-3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1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 24 米(含 24 米),超过 24 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6、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31积的比值。17、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18、绿地率: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19、特定意图区:指因城市景观、城市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要求并进行重点把控的区域。在此类地区的规划及管理时,不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控制,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诸如建筑色彩、体量、风格、屋顶形式等一系列指标转化为强制性指标,让城市特色区域在不失当地特色的状态下发展,使富有城市个性特色的要素在发展中得以保留,风貌得以延续,成为人们区别于其它城市的“保留地” 。20、田园城区:西咸新区中的城市建设区,包括核心建设组团与一般建设组团两部分。核心建设组团指市级或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城区组团,是田园城市中以公共服务为主的中心城区。一般建设组团指围绕在核心建设组团周边,具有一定主导功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