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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人网-免费海量下载 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第一节 企业公司化改制的操作程序为了使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这项革命性工作有一个宏观的把握,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它的基本操作程序。如此,我们便能对千头百绪的改制工作了然于胸,大处着眼、小处落笔。根据有关规定和笔者多年来操作企业改制的经验,企业改制尤其是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应当包括如下几个必要程序,以下按顺序加以分述。(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称改制筹备组、改制委员会等),大的企业还要专门设立改制办公室,专司其职,全面负责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各项工作。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指导组或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
2、导或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要改制,征得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司的原则同意必不可少。改制筹备组织的成立即已隐含了这一当然前提。(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改的就是国有资产的产权。这就需要在制订改制方案之前(至少在制订改制方案的同时)摸清家底,先进行产权界定,后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是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对企业现有的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甄别企业的各所有者对企业全部财产拥有的权益。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凡是实行股份制改造或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都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三)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则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原国家
3、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取消了政府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这三个文件确定了资产评估逐渐变化的各种规范。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评估的八种情形中,第一条就是“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改制有关的还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等。(四)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起草改制方案是改制操作的核心,最费踌躇。在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阶段,甚至早在改制领导机构成立之初,即应着手起草。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4、1企业基本情况;2资产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情况;3改制成本的测算(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和安置费用);4资产、债务的处置; 5经营者员工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6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 7其他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改制的操作程序直观地体现为一系列相互衔接的公司文本。除了核心文件改制方案以外,在改制的舆论准备与基础调查阶段,需要制作关于改制的通告、员工参加改制的意向调查书等;在股权认购阶段,要制作入股说明书、股权认购申请书、股东出资证明书、员工安置协议书等;资产重组阶段,要出具一系列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的协议书等;在改制的最后阶段公司登记与构建新的治理结构阶段,则需要形成股东协议书、公司的小宪法公司章程等
5、。(五)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作为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要求,改制方案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员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职代会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得实施。(六)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改制方案形成后,需要呈报当地政府或者上级公司,请求批准。首先,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需要通过以体改部门牵头的各有关部门的认可,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改制方案中国有资产处置内容的认可;经贸委对改制方案的整体认可;如果员工需要纳入社保,需要社保部门对员工安置内容的认可;如果有职工医院的剥离,需要卫生部门的认
6、可;如果有中小学校的剥离,还需要教育部门的认可。最后,由当地政府对改制方案正式出具批准文件。有些国企是由国有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这种情况首先需要上级公司的各有关部门认可,之后由上级公司正式出具批准文件。方案提交审查的过程,充满了激烈的搏弈。总体规律是:本行业、本企业的经营状况越好,批准的难度就大一些;经营状况越差,批准的难度就小一些。当然,有些地方政府很开明,这个规律就不那么明显。获得政府或上级公司的批复,这才进入到正式的改制操作阶段。(七)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首先,应当确定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规定或参照同类企业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给予相
7、应的经济补偿(现金或股权形态)。以上行为应当全部签定员工安置协议书,从法律上确保改制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公证,与此同时,对需要安置的人员,如距5年退休人员、因工伤残人员、职工遗属、精神病患者等,应当计提安置费,以资产养人。(八)取得债权人支持企业的合并、重组必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这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在75%以上,既高于国际水平,也高于国内非国有企业,所以银行债权人十分关心改制中的债务处理,防止债务悬空。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取得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含本数)。(九)股东认缴股款
8、或出资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或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认购需要一整套密切关联的法律文件。首先由公司下发股权认购申请书或出资申请书,员工填写后上报给改制办公室;确认之后,应当立即将身份置换补偿金部分办理转股或转出资手续,将员工的现金出资部分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数额要求员工当期出资。(十)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股款认缴或出资后30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创立大会。会上,股东表决通过公司章程,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班子。选出的董事会要对员工安置有一个明确交代,作好安抚工作,
9、指明公司的发展方向。完成这个程序,距新公司的诞生就只有一步之遥了。(十一)变更公司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缴足出资之后30日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召开创立大会之后30日内,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部门30日内进行审查,之后15日内给予回复。工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是新公司正式诞生之日。(十二)进行相关权属登记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必然会引起国有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权属变化,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权属登记。应结合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不同具体情况,分别根据企
10、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七、第八、第九条的规定,由因为改制行为而使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相关企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变动和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使改制行为的后果的通过登记而得到最终的确认和巩固并具有公信力,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引起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权属变化的,改制企业也应该及时到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工业产权管理机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尽快结束权属不确定的状态,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这里的公司化改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泛指企业经过改制之后存续企业仍在实质上保持法人人格同一性并以规范的公司形式存续的企业改制方法,
11、基本上可以涵盖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兼并与分立等改制形式。当然,对于企业分立或企业兼并程序而言,也有其特殊性,在操作的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可以作些变通。第二节 其他改制方法的操作程序一、中小型国有企业出售在中共十五大对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抓大放小”的战略决策之后,中小型企业出售成为中小企业进行改制的重要方式。但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出售牵涉到对国有资产和企业职工利益以及企业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为了规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重要的文件,这主要有: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89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12、、财政部1989 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出售国营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应该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过程中得到严格遵守,同时其也是人民法院调处与企业出售相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新近出台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进一步规范了小企业产权出售问题。该通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小企业的出售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1、全面理解、正确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
13、针。党的十五大提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国有小型企业不是不能出售,但出售不是主要形式,更不能统统“一卖了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要抵制各种错误言论的误导,坚决制止出售企业之风,特别要制止名卖实送、半卖半送、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款和规避安置职工的错误作法。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出售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 2、出售企业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国有小型企业在企业划型标准调整前,按现行标准确定;企业划型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确定。严格控制出售企业的范
14、围和数量,不得出售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向国外(境外)购买者出 售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必须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3、出售企业应遵循的程序: (1)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含地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售方)将出售方案征求有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后,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布出售信息;(2)拟购买者须向出售方提出购买申请,由出售方审查其资信情况; (3)出售方要指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
15、行离任审计,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土地使用权界定;(4)出售方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 (5)出售方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企业产权出售价格及购买者;(6)购买者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与出售企业的债权经营机构签订转贷和还款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 (7)出售方与购买者签订出售协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售的企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协议方可生效。出售方与购买者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企业法人变更和税务登
16、记等有关手续。 4、购买者应具备的条件及付款方式。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以下简称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购买者应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一年内应支付价款的70%,两年内必须付清价款。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购买者在尚未全额支付价款前单方面终止协议的,已付款项不予退还。 购买者尚未全额支付价款前,出售方应派人监督企业财务状况;购买者确因生产经营需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应经出售方同意;购买者不得将企业有偿转让给其他所有
17、制企业法人、合伙制企业或自然人。购买者全额支付价款后,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方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产权变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5、出售企业的资产清查及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企业产权出售前,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资产清查,在清查中发现的盘亏、报损、财务呆坏账等,需要核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处置。出售方应指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出售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发现由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权谋私、恶意经营等造成企业损失的,要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未经资产清查和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企业,不得出售。 6、对出售企业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及出售价格的确认。出售企业前,出售
18、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企业产权。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由出售方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产,应选择正确的评估方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应定在资产清查、审计和产权界定后,评估结果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并以确认值作为确定出售企业底价的依据,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底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在出售价格上给予购买者优惠。出售企业的用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购买者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售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应从企业中剥离,可以留在企业由购买者有偿使用,并交纳不低于该部分资产评估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使
19、用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产使用的监督。出售企业前,原企业拖欠职工的所有医疗费和生活费、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自谋职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经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从出售价款中相应抵扣。 7、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售企业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依法落实各项债权。已为金融机构债权人的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企业财产,出售方在出售时必须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出售时,银行贷款已到期的,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未到期的,购买者应与出售企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签订转贷和还款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出售企业已为其他单位和个人
20、的贷款提供担保的,出售后,购买者应继续承担原企业的担保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银行减免出售企业的债务,也不得随意减免税收;银行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规定减免出售企业的债务。非银行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购买双方与债权人就债务处理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不得批准出售。8、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原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当地政府有关
21、规定,由购买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对出售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不短于职工与出售企业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按当地政府规定领取安置费,并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产权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9、出售企
22、业的净收入要上交财政,在预算上单设科目反映,专项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中小企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不得作为借贷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使用。集团或母公司出售所属小型企业的净收入,专项用于该集团或母公司的资本再投入或技术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售企业收入使用的监督。 10、对出售后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银行要监督购买者执行还贷协议,防止购买者抽逃资金,防止恶意经营、故意恶化劳动条件,严格执行企业产权出售和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加强对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产权出售过
23、程的监督、检查,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纠正出售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于违反程序和有关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与购买者串通、故意压价出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购买者购买企业后不执行协议规定,或在购买企业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部门负责出售企业的组织、协调工作,防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和无人负责。要加强监督,规范操作,不得以强迫命令、压指标、定任务和规定时限等方式出售企业。二、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债权转股权在我国有两种不同形式,即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和非政策性债权转股
24、权(严格来讲,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持有人选择将其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是一种界于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与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之间的特殊的债权转股权行为)。对于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因为其专指国务院为化解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解困而进行的债转股。所以这种债转股的债权是特定的,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进行转股的企业并非一般的负债企业,而是由国家经贸委认定和推荐并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操作债转股的机构也是特定的,即与各国有上业银行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相对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和指导负债企业和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政策性债权
25、转股权,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1999年4月2日和7月8日先后发布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5日制定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0日公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等重要规定。符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严格依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各项操作,人民法院在处
26、理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的案件时,也应把这些规定作为案件调处的重要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国有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作了以下规定:(一) 目的和原则 1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加快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转亏为盈。3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施债权转股权要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二) 选择企业的范围与条件 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精神,目前选择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范围和条件如下: 1、选择企业的范围: (1) “七五
27、”、“八五”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包括外币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2) 国家确定的512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3) 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年及以前年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工业企业。有些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企业,时限可延至1996、1997、1998年。 (4) 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5) 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 2、被选
28、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 产品品种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 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3) 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4) 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 (5) 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被选企业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必须先行整顿,特别是领导班子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调整。 (三) 选择企业的操作程序 1国家经贸委(在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29、上被裁并,职能转入其他部委,今后应由承继其职能的国家部委行使此项职权与职能)按照选择范围和条件,严格把关,防止一哄而起。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初步提出企业名单;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市场销售、企业管理和内部改革等情况,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建议名单。商业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要向国家经贸委提供被剥离的不良信贷资产企业的情况,并就债权转股权问题交换意见。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议名单中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名单。评审中,要防止行政干预。必要时,可委托国内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3、国家经贸委、财政
30、部、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条件、方案,联合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股权后,即成为企业的股东,对企业持股或控股,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改制,并认真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重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关系国计民生且国家必须控制的企业,在转让或上市时,要保证国家控股。 对于非政策性债权转
31、股权而言,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负债企业并不限于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限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债权人也不限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无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而代替商业银行成为负债企业的债权人和新股东,也不必经过该意见所规定的企业选择、评审等严格的程序。操作过程中应根据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原则,由债权人与负债企业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共同制定债权转股权方案,然后执行协议或方案的内容。当然,国有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和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因此,对负债企业的资产一般应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和折(转)股方案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批准,对债权人而言,也应将债权转股权的方案或协议报(股东会)董事会或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债权转股权协议或方案的顺利执行,负债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的企业或公司并相应进行治理结构的改造,债权人则由企业债权人变成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债权人对企业的确定的债权收益转为风险较大的股权收益,相应地,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也应作出调整(将部分负债调整为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工商登记等登记事项则进行变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