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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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张志军近 几年,社会上一直有一种声音,称饭店餐厅或餐馆(以下统称餐厅)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应“合法权益”,因此是违法的。实际上,这里面并不存在 对消费者的侵权问题,而是一方面由于社会上一些人(也不排除个别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不了解或是误读而造成的误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餐厅经营者应享 有的合法权益和其提供的产品餐饮服务及其运作缺乏了解造成的。因此,我们确实需要讨论一下餐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问题。澄清这一问题,显然有助于缓解或 减少消费者与餐厅经营者之间的误解和冲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一、 餐饮服务的性质、形式与特点我们平常提到的“服务”一词,在广义上是指物质性商品的销售
2、服务以及由它的销售而带来的售后服务和其他附加服务,在这里物质性的商品是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对象,“服务”是附加品。这个“服务”同现代的餐饮服务业提供的“餐饮服务”有着极大的区别。“餐饮服务”是无形的,又是非物质性的,所以它不具备可储存性,因此经营者必须努力使自己的服务资源不失时机的产生效益。“餐饮服务”是一种组合产品,它是餐厅前台和后台的工作、饮品、食品同人的服务的结合,以及餐厅内各项设备设施、装饰效果等诸因素组合起来的一项综合性产品。传统意义上的服务与餐饮服务的区别及特征:传统意义上的服务:1、 服务是从属性的,在物质性产品消费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如销售服务、销后服务、修理服务等,在这里都是作为
3、辅助作用的服务。2、 服务与消费者可能有接触也可能不接触,服务在物质性商品消费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传统意义上的服务既便存在和发生,但它都不是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对象。餐饮服务:1、 餐饮服务是独立的组合性产品,它是人的劳动与物质性的工具、产品的物质性部分,以及环境氛围的组合。2、 餐饮服务作为产品在被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是与消费者始终发生着直接关系的,并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同时结束。3、 餐饮服务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消费者对与之同时出现的产品的物质性部分或介质或氛围的整体接受与否定。从而,餐饮服务中的服务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对象。因此,在国际共识的服务理论里餐饮服务活动属于体验型的产
4、品:“顾客在服务过程中的有形参与程度越高,服务人员、设备和场地就越可能成为服务经历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在相互竞争的供应商之间作选择时,顾客可能会把他们选择的标准建立在他们对这些要素和对实际的服务产出这两者的评价基础上”。所以,应该认识到“餐饮服务”是一个特殊的商品,这个商品里包含了消费者看不见或忽视不见的成分,如服务的准备和加工、消费者所享受的环境等等。在餐厅里 消费者看得见、摸得着、能品评的食品和饮品这时已经成了服务的载体。否则就如同一个人在家里自己做饭自己食用没有区别了。因此,对餐饮服务这一产品不能将 其中的饮品、食品、服务和服务环境等各项组合成分分割开来看。二、 餐饮服务企业的自主经营
5、权与自主定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称价格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并逐 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经营者自 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的权利包括“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 价权利的行为”。价格法中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法下,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为经营者的基本法定义务。它要求经营者将商品价格
6、和服务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以足够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标明(这里店堂告示是 最常用的方式)。这也是保障消费者交易选择权的前提。经营者如依法明示其附加的交易条件,实质上就是做到了明码标价。各具特色的饮(食)品的销售、服务的 提供等经营方式共同构成其餐饮服务总体,服务载体的价格当然被包括在内。从这个意义讲,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也是经营者在实行明码标价, 并未违法。餐饮服务市场价格是放开的,在可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内,经营者有依法自主经营(定价)的权利。餐厅提供什么服务项目,不提供什么服务项目属于企 业正常的经营范围,其他人无权干涉。北京市物价局曾经制定过关于餐饮业毛利润控制的规定。后来经过
7、几年的实践和研究,认为,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已经转向市场经济,很多事情是在靠市 场自然调节。餐饮价格的高低,毛利润控制在多高,是市场行为,是企业行为。因为企业有在法律限制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自主定价权。所以北京市政府决定从 2000年6月1日起取消了关于北京市餐饮业毛利润控制的规定。据中国普法网披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上,法学家江平指出不良消费者侵犯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制止的现象,并强调了应当研究解决经营者合法利益如何得到应有保护的问题。三、 消费者对餐厅服务自主选择的表现形式消费者按法律享有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在商店里消费者挑选商品后可以决定
8、自己买还是不买。如果他不想买,店家也不能说,你已经碰过了,就必须买下,如 果这样就叫“强卖”,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样,即便消费者看中了某件商品,他也无权强迫经营者降价卖给他,或者消费者非要向经营者买某种经营者 原本没有或不卖的商品,如果这样做,就叫做“强买”。面对餐饮服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表现同在商店里买物质性商品时有所不同。消费者对餐饮服务选择权的表现是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某家餐厅的餐饮服务,即包括食 品、饮品、风格和环境在内的综合服务。因此,消费者如果到餐厅去消费,他的自主选择权就表现在他自愿走进餐厅时,因为,当他走进餐厅时,就已经表明他准备 接受这家餐厅将提供的包含各种因素在内的
9、综合性服务。实际上这是他的第一次选择。他的第二次选择是当他坐到饭桌前,服务员递上菜单供他挑选食品和或饮品 时。这时,如果他认为菜单中没有他想要吃的菜和或想要喝的酒,或认为价格不合意,他可以起身就走,另寻一家餐厅。这里体现的就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 这种情况下店家决不能说,你都坐下了,口布也打开了,不许走。如果这样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理解,因为此权利是相对的。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经营者同样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交易自主选择权,与谁交 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是他的权利。正如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高程德教授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写道:“在消费领域
10、中,由于每一个消费者的心理偏好 以及习惯不同、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也不同。此外,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场所;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自主选 择权是相对的,它必须依照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批发商店,消费者就不能任意主张自主选择权,强求经营者零售 其商品。否则,其行为即构成不合法行为。四、 餐厅与消费者关于餐饮服务交易合同形成的过程餐厅对外营业是一个邀约要约承诺的过程。酒店是邀约人,消费者可以根据餐厅的广告、人为的招徕、店堂告示、菜单的明示等方式(即餐厅邀约),进入 餐厅、查询菜单和服务,点出菜品(即要约),餐厅接受后再为
11、其提供服务。餐厅或客户任何一方有异议都可以选择不成交。如果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双方协商达 成一致则成交。五、 餐厅“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不违法其实,各餐厅因为种种原因在不同的情况下都有着允许客人自带酒水现象,这些现象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因为各餐厅都同样处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他们的经营行为是随市场需求而定的,或是因为市场竞争的需要,或是因为客人的特殊要求,或是帮助客人降低费用,或是其他的什么原因,这里都是饭店和餐 厅在经营中尊重客户、平等商议、个性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表现,是餐厅在经营过程中主动优惠客人的表现,但这并不是说他们没有自主、自愿平等交易的权利, 或者说“谢绝自带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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