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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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自2006年打到2021年两败俱伤 茂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鼎富电子有限公司、雄昱电子有限公司、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21)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 【关键词】 国家标准 交付 质量问题 质量瑕疵 约定不明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茂成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书洪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
2、人):鼎富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启珍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诉人茂成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简称茂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鼎富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简称鼎富公司)、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简称雄昱公司)、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炜年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高检民抗2021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
3、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民抗字第8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李满怀、陈蓉出庭履行职务。茂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剑、杨书洪,鼎富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启珍到庭参加了诉讼,雄昱公司及炜年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06年11月10日,一审原告茂成公司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年3月开始,鼎富公司向茂成公司采购线路板半成品(其中小部分货品由鼎富公司通过雄昱公司及炜年行公司向茂成公司下达采购订单,但约定由茂成公司直接
4、向鼎富公司结算),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双方初始合作良好,茂成公司一直按要求及时交付货物,而同年5月之前的货款,鼎富公司都按期支付给了茂成公司。同年6月茂成公司发送货物价值863806.56美元,7月发送货物价值393032.31美元,截至2006年10月30日,6、7月份的付款期限均已届至,但鼎富公司只在同年10月中旬向茂成公司支付了259775.71美元,扣除双方确认的6月份不良品货款26652.38美元以及7月份不良品货款23271.63美元,鼎富公司仍拖欠茂成公司6月及7月货款共计947139.15美元未付。经茂成公司多次催款,鼎富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请求判令:1、鼎富公司向茂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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