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共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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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1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庇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不变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元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元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3法的根本原那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4规章制度用人单元应当依法成
2、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元在制定、点窜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打点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定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元提出,通过协商予以点窜完善。用人单元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5用人单元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元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6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成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7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8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9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元与劳动
4、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持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元初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春秋缺乏十年的;(三) 持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10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必然
5、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1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用人单元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 劳动合同期限;(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报答;(七) 社会保险;(八) 劳动庇护
6、、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奥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答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答和劳动条件等尺度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从头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答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尺度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14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7、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元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15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元不异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元地址地的最低工资尺度。16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元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元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17效劳期用人
8、单元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劳动者违反效劳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元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元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期尚未履行局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效劳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效劳期期间的劳动报答。18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元的商业奥秘和与常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元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9、内按月赐与劳动者经济抵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19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元的高级打点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元出产或者经营同类产物、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元,或者自已开业出产或者经营同类产物、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0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元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21劳动合同的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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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合同法 解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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