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中信建投证券港股通风险测评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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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同书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风险揭示2第一节 客户须知2第二节 证券交易风险提示6第三节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殊风险9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11第五节 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11第六节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17第三章 双方的声明与承诺19第四章 开立客户账户20第一节 双方权利和义务20第二节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22第三节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22第五章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23第一节委托代理23第二节 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27第六章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28第一节 一般约定28第二节 乙方提供的投融资产品和服务(仅供参考)31第三
2、节 关于电子合同的特别约定31第七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32第八章争议的解决32第九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33第十章附 则34甲方(机构/个人):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乙方向甲方销售金融产品、提供
3、金融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二条 本合同书内容为本合同书及本合同书附件所载明之文字,附件中的甲、乙双方仍为本合同书上所载明的甲、乙双方。第三条 甲方在开立客户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证券交易、是否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甲方签署本合同书不代表甲方必须参与证券交易、必须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第四条 【定义及解释】1. 证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2. 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证券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证券买卖交易的账户,该账
4、户与甲方在存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3. 证券账户: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深、沪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在各基金公司开设的基金账户(用于开放式基金场外交易业务),以及股转账户,用于记载甲方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4. 网上开户:是指甲方登录我公司网上开户系统、通过身份的真实性验证、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我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5. 见证开户:是指乙方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甲方、确认甲方身份并见证甲方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乙方按规定程序为甲方办理开户。6. 证券交易:指依
5、法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7. 指定交易: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8.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乙方委托,代理我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我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9. 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10. 乙方总公司:是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是指乙方及乙方总公司。11. 中国
6、证监会(或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第二章 风险揭示敬请注意:本章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金融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投资者在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证券交易或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章并不能完全揭示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所有证券交易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部风险。甲方在申请参与以上各种业务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仔细阅读相关资料、
7、充分深入地了解金融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并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同时,甲方应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当甲方决定参与证券交易、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请务必认真阅读本章内容。当甲方在本客户合同书签字或盖章时,即表示甲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下风险揭示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第一节 客户须知第五条 【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乙方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甲方委托他人代
8、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乙方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甲方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金融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金融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金融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第六条 【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甲方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提供本人/机构有
9、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甲方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与乙方联系进行变更。第八条 【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如甲方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乙方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第九条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账户密码】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甲方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
10、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乙方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的行为,在甲方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甲方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甲方发生亏损的可能。第十条 【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甲方在投资金融市场前,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基本信息,如实告知甲方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乙方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甲方投资金融市场的适当性,从而向
11、甲方推介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投资期内,如甲方基本信息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完成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再次评估。第十一条 【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甲方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甲方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由于甲方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乙方总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乙方)或个人(包括乙方工作人员)
12、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甲方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乙方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第十二条 【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甲方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甲方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甲方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甲方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甲方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第十三条 【审慎授权代理人】如果甲方授权代理人代甲
13、方进行交易,乙方建议甲方,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甲方负责,而甲方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甲方不得委托乙方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甲方的代理人。第十四条 【切勿全权委托投资】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总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乙方)或个人(包括乙方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甲方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
14、甲方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甲方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第十五条 【买者自负原则】甲方声明并承诺如下:(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金融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二) 甲方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
15、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三) 甲方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四) 甲方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甲方确认:甲方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当甲方与签订协议的乙方发生纠纷时,可拨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4008888108 ,网址: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服
16、务须知】如果甲方是由乙方证券经纪人服务的客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甲方可以通过我公司网站或者我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8888108查询证券经纪人相关信息。(二)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我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活动:1. 向客户介绍我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2.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3. 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4. 向客户传递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5. 向客户
17、传递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6.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三)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四) 证券经纪人应在我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
18、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4.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7.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 以我公司或我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10. 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11. 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12. 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
19、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13.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如果甲方发现证券经纪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或者其未向甲方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我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请甲方拒绝其提供的服务,并可通过第十六条公示的方式,对我公司证券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第二节 证券交易风险提示第十八条 金融市场一般风险提示1. 【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使甲方存在亏损的可能,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2. 【政策风险】有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
20、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金融市场价格波动,使甲方存在亏损的可能,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甲方存在亏损的可能。4. 【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甲方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
21、不能即时到账。5. 【系统风险】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我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甲方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甲方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6.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
22、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甲方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7. 【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甲方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甲方有意投资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8. 【其他风险】由于甲方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甲方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
23、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甲方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甲方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甲方自行承担。在甲方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甲方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甲方发生亏损的可能。第十九条 权证交易特殊风险提示 权证与窗体顶端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甲方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甲方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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