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企业制度古井集团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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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一个不遵守制度的人是一个不可靠的人!目 录财务管理指导纲要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定内部贷款管理规定外部贷款管理规定全面预算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办法应收款项管理规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计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财务管理指导纲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古井集团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规范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纲要。第二条 古井集团遵循“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
2、核心”的管理理念。财务管理应深入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各个环节发挥反映、监督、管理、控制的重要作用。第三条 古井集团强调财务管理的适度集权管理,集团财务部门负有对各子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考核,各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必须主动接受集团财务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考核。第四条 古井集团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董事会指导下和总裁直接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负责制,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经制度、会计核算、财务人员和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五条 古井集团总部设置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第六条 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
3、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调配,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直接对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负责。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依法行使职权。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拟订、实施集团会计核算、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服务等工作,对各子公司经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各子公司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意见,促进各子公司规范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与审计部门积极互动协作,建立规范的内部运作程序,强化内控制度,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制度执行情况,保障财务工
4、作正确运行,不断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经济管理水平。第十条 古井集团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戚关系。第十一条 古井集团实行集团财务部门业务管理和所在公司行政管理并行的双重管理制度,以集团财务部门业务管理为主。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集团财务部门的业务领导,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对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轮换。(人员)第十二条 集团各子公司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确保经济核算工作和集团各项经济制度的切实施行。各
5、子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拟定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人数、素质等提出明确要求,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征询该公司及有关部门意见后设置。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管理机构中处于重要地位,协助子公司负责人工作,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努力发挥参谋作用。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子公司按有关规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学历(一般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热爱本职工作,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其他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除应具备以上会计人员基本要
6、求外,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熟悉行业情况,具备会计或经济类中级一般会计人员的配备和招聘由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执行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及相当管理工作经验。第十六条。日常培训、考核、调整等由各子公司自行组织,引进竞争机制,创造积极向上的氛围。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并建立健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其工作业绩、专业技能、政策运用、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发展潜力等指标进行全面考评,选拔优秀会计人才,促进整体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第三章 制度与监督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依据
7、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定期开展对子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确保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得到贯彻和执行。组织实施制度评审和检查的具办部门是审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通过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建立交叉、综合的监督网络,从而全面监督各子公司在制度建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管理、资金收支及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的真实性、规范性。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注重过程审核和结果审核,强化对子公司制度执行审查、财务负责人考核管理、会计工作检查、预算考核管理、资金控制等方面的动态监控和督导,防止资
8、产的虚增、负债的漏计和收益的高估,保障集团公司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并披露各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资金风险等。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通过对子公司开展的年度绩效审计、经营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各类审计,揭示各子公司在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从而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需要,做好专项审计调研工作,为集团公司正确决策提供支持性参考资料。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需要,对子公司派出审计巡视员,定期或
9、不定期巡视,加强现场检查,了解、监督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及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在集团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下,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不相容职务、岗位牵制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并由集团财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和鉴证,从而确保财务数据和非财务信息的准确、完整、合理和规范。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四权”分离,发挥规模优势;建立销售和收款的管理制度,利用资信系统,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二
10、十八条 各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制度,通过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后续跟踪等程序保证投资的合理高效;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通过销售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等,体现预算结果,提高规划能力和市场掌控能力。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各项经济行为实施会计监督,坚决抵制有损集团利益的事项发生,特殊事项,应立即向集团报告;各子公司应建立财务预警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和预算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接受集团公司财务机构
11、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各类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消极配合、拒绝、隐匿、谎报、销毁,甚至阻挠报复。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整体会计核算工作,设计、制订、完善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并组织各子公司施行。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特性,结合集团实际,出台适合集团内部的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实务操作指南。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实施统一管理,按照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
12、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以及现场检查、指导,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实时、动态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统一财务软件。各子公司应努力提高会计核算电算化水平,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与控制。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集团范围内各子公司会计信息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片面及不恰当或遗漏的会计陈述负个别或连带责任。集团公司对弄虚作假者记入黑名单,严重弄虚作假者永久禁入财务系统工作。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本公司业
13、务需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各类财务会计信息。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需在集团公司统一会计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确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方法、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成本核算方法,并一贯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会计政策,应当取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批准,谨慎核算,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及其变更调剂当期利润,高估收益,虚增资产。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会计档案,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在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派员监督下销毁,不得自行销毁。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
14、司应定期根据会计核算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管理、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以专题分析报告为主,尤其是要分析新投资项目的运营状况和公司运营风险的主要环节,上报公司负责人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会计报告、财务分析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不得不报、迟报、虚报和瞒报。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高度重视资金的管理工作,对集团内资金实施集中统一调度和管理,并根据需要建立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的资金筹措、使用、调度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的互动,并将经营现金净
15、流量作为对子公司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各子公司必须服从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负责集团整体的资金调控和管理,并负责集团整体的资金预算管理。各子公司应在集团统一管理原则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做好本公司资金管理,并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调度和筹划。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对集团范围内所有资金的筹集、使用、调度、存放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以达到最佳资金效率和最高资金效益。各子公司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生产经营性资金的筹集、使用、调度,保证日常需要。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充分利用集团总部与各子公司的信贷资源,集中支持重点公司、重点项目的资金筹集与投放,实行以古井
16、集团为主的大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筹资管理,减少资金筹集成本。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审查登记的管理制度,各公司根据需要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须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各公司不得擅自开设基本结算户、一般结算户和临时结算户和将存款存入其他类型的银行账户。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集团公司核定,超出额度的资金及时有偿划入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日常经营资金缺乏时,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度、有偿解决。各子公司的资本性投资、大额的经营性投资及项目融资,应按投资的程序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资金筹措
17、,各子公司协助办理。第四十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需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做好现金流量预测,做好日常生产经营支付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计划,及时有效地规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防范资金风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第四十八条 各子公司必须强化资金管理风险意识,不准不经批准对外担保;不准对外借物借款;不准盲目动用大笔资金;不准公款私存。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纲要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指导纲要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古井集团的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规范经 济
18、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古井集团财务管理指导纲要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古井集团强调财务管理的适度集权,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有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的责任,各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必须主动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第三条 古井集团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古井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各子公司可以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古井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第四条 集团各子公司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会计人员。各子公司根据公司
19、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拟定会计人员配备方案,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集团各子公司的会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对会计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相应岗位、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第六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位的设置应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大型子公司设置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中型子公司设置财务经理、小型子公司设置财务主管。第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第八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由各子公司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按季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各子公
20、司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其他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古井集团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戚关系。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
21、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财务管理部门会同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搞好财务人力资源开发。第三章 财务会计基础的管理第十六条 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会计
22、指标的计算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八条 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九条 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23、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并进行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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