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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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2021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21-0201,与2021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21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21第138号文,统设施工经过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21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
2、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2021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施行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根据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第4.4款约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021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施行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根据合理的成本
3、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第4.4款约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形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根据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形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根据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根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形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因而,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形式,纯粹的定额计价形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根据GB
4、500500-20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的定义,计日工是指:在施工经过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2021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第4.4款约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第4.4款约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21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根据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形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项工程量的形式取费,类似于根据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修改“计
5、日工条款将带来下面影响:1计价方式不同。计日工不根据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取每工天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形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只计算投入的工日。2计价程序不同。采用计日工形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采用计日工的,还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3利润不同。计日工形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而,采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2021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
6、完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详细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历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场计算;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场计算。2021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详细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历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
7、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场计算。2021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21版示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承当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8、起计算。2021版示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2021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本次2021版示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合同文本与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2.起算时间的差异尽管示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实际完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完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完工
9、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下面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完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完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完工日期。根据上述规定,实际完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完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其中第一种完工验收合格日期属于客观事实上的完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完工日期。“通过完工验收之日
10、指建设工程已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因而,“通过完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完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围是不一致的。同时,“实际完工日期并不意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历收合格,而“通过完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工程已经历收合格。3.“通过完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完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完工验收的主体是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能否通过了完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
11、论为准。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根据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完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工程通过验收。因而,2021示合同中“通过完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载明的工程完工合格时间。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21版示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
12、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场计算。相对于2021版示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延了90天。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完工验收,但是仍然依约定开场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场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根据变更2021版示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
13、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21版示合同和2021版示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根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住建部2021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迫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详细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21版示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住建部2021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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