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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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0511 号)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课课程修程修读读第一条第一条 选课(一)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得少于 15 人,少于 15 人不开课。(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退选和补选,只有当所选课程被取消时,才可以改选和补选。如果需要改选、退选、补选,应在该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第二条第二条 免修符合研究
2、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免修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核实,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免修有关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注明为“免修”。第三条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修、改修或补修。(一)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指定范围内改修其他课程的。(二)因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等原因缺修的课程,应当申请补修的。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的课程门数和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 次,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 6 学分。第五条第五条 重修程序(一)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务办审核。(二)院(系)、所根据研究生
3、重修申请情况,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确认研究生重修的课堂,经过确认后研究生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三)跟班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研究生改修、补修按重修程序办理。第二章第二章 课课程考核程考核第六条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第七条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课一律为考试课程,专业课考核方式由开课院(系)、所确定,考核结果应以成绩单的形式提交研究生院。(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确定,可以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开卷考试方式,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口试方式。专业课具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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