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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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解除)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2003年3月12日,欣欣电力与大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大荣公司为欣欣电力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2005年3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合同条款进行了重新约定。其中,在交付和违约责任方面约定了下面内容。当大荣房产无法按期交付时,则欣欣电力能够选择通知大荣房产解除协议或继续等待。假如欣欣电力选择继续等待,则等待时间由欣欣公司决定,等待后仍然能够解除协议。未经欣欣电力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给第三方。大荣房产违背土地抵押约定,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标准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欣欣公司因而而产生的
2、一切损失。大荣房产不能按本补充协议工作周期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视为违约,大荣房产天天应向欣欣电力支付已收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30天则视为大荣房产无力继续履行协议,欣欣电力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如大荣房产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欣欣电力有权要求大荣房产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假如大荣房产无法按时获得定向开发建设房产的(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欣欣电力因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的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建而产生价
3、格上涨的损失等。(补充协议)签订后,至2006年9月7日,欣欣电力向大荣房产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总共支付11050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2006年12月5日,大荣房产完成办公楼四层楼面构造工程。2006年12月10日,工程全部停工。2007年5月23日,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财富国际广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上明确认定:该工程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大荣公司在建设经过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2020年2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处于停工状态,至今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7年7月30日,欣欣电力起诉称,签约后由于大荣房产存在工期延误、质量
4、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协议;(2)大荣房产返还欣欣电力已付投资款及利息;(3)判令大荣房产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5187万元;(4)判令大荣房产赔偿欣欣电力办公楼项目损失13123.3万元。一审法院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本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2)履行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怎样承当责任问题以及合同应否解除问题。关于第二个争点,法院以为,大荣房产在建设经过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2020年2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因质量事故仍未能复工,致使欣欣电力购买办公综合楼的合同目的不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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