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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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的说明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是广州市 2012 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由市质监局负责起草,我办审核。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经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公众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本规章的必要性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我市电梯保有量高速增长,据统计,我市目前在用电梯数量接近八万台,并每年保持 10左右的增幅,居全国第四位。当前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面临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等一系列新问题。市质监局曾经于 2
2、004 年出台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穗质监法20042 号),对于规范我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管理,完善电梯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健全电梯应急救援机制等方面做了较具体的规定。但该文件的效力层次较低,缺乏强制执行力,而且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该文件已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失效。同时,国务院于 2009 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发布了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2T5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TSG T7001-2009)等一系列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因此,为了适应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新形势要求,有必要
3、在总结我市有关文件实施情况以及实际监管经验基础上,通过制定本规章,进一步细化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更好地解决电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根据省质监局 2012 年 4 月出台的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我市已列为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两个试点城市之一,制定本规章将对贯彻落实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提出的改革举措,推进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二、草案的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草案的制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为主要法律依据,同时参考了电梯使
4、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TSG T7001-2009)等一系列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并吸纳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有关精神和改革措施。草案共分七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监管体制以及宣传教育、保险制度;第二章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主要规定施工前告知、现场施工3安全和使用前的监督检验制度;第三章电梯的使用,主要规定主要规定使用单位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安全技术评价制度、电梯定期检验制度、电梯相关费用的承担以及文明乘梯要求等;第四章在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主要规定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制造
5、单位的售后服务、日常维护保养规范要求、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报告制度、行业分析与通报制度等;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质监部门重点安全监察和抽查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举报投诉制度以及部门协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三、草案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一)明确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草案第三条设置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专项安全监察、其他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电梯安全监管体制;草案第四条强调了各级政府及其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电梯安全监管的支持、督促、协调和考核职责;草案第三十五条进一步确立了部门监管协作机制,主要是质监部门在查处有关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时,对
6、于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求质监部门及时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理。(二)明晰电梯使用单位的界定问题,强化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电梯在使用中经常存在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4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单位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针对这一问题,草案第十条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关于电梯“使用权者”为电梯的安全第一(首负)责任人的精神,结合我市在用电梯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将使用主体分四种情况进行界定,对电梯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实际使用人(如承租人等)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并规定未明确
7、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同时,草案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对电梯使用单位及其安全管理员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三)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维保运作模式,提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监管的核心环节,也是当前管理的难点之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企业良莠不齐,行业内低价竞争现象导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难以保障;二是监控不到位,传统的定期检验是在规定的时间对电梯进行检验,如果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恶意削减工作量,平日不做保养,仅以急修代替,在临近年检前才补做功课,监管部门难以通过定期检验来发现上述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危
8、害性;三是安全责任难以确定,目前频繁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现象十分普遍,一5旦发生事故,难以认定和追究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为此,草案在“在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章,有针对性的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一是构建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运作模式,草案第二十三条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否则应当向电梯产权人作出特别说明;草案第二十四条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与制造单位的售后服务挂钩,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强化制造单位的电梯安全运行义务。二二是是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管理和监管措施,例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备案制度
9、以及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及时变更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相关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信息;第二十六条细化了上位法对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规范的要求,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作业人员的资质和教育、培训要求,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的日常管理提高企业维保素质;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或者通过挂靠等方式变相分包、转包业务。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草案第三十条要求电梯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分析与通报制度,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四)构建多层次的技术监控体系,提高电梯安全技术管理水平。6电梯的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高度的专业化、技术
10、化特点,因此,强化技术手段在电梯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对于保障电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构建了覆盖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全过程的技术监控体系。一是一是电梯使用前的监督检验制度,草案第九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必须经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是二是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制度和自行检测制度,草案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电梯由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时间和程序,第二十六条要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 6 个月对所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三是三是顺应电梯物联网技术发展趋势,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草案第十五条要求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和住宅电梯应
11、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测系统;四是四是创设了电梯安全技术评价制度,草案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了安全技术评价制度及程序,分别规定了可选择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如老旧电梯等)、强制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电梯移装)以及监管部门责令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的不同情形;五是五是明确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查检验制度,草案第三十二条要求质监部门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电梯按照通用检验规则中涉及安全的指标,自行或者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抽查检验,明确将质监部门的抽查监督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期检验相区别开来,改变以往7“以检代管”的状态,强化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五)加强公共电梯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近几年
12、,全国各地公共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公共电梯安全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据统计,2009 至 2011 年底,我市共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3 起,造成 1 人死亡,4 人受伤;2011 年我市还发生了广州塔和广州医学院困梯、岗顶地铁站乘客摔倒等电梯安全事件,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反响。为加强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的安全,草案对公共电梯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例如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建立电梯运行安全监测系统,提高公共电梯安全运行的监控力度;第十九条明确禁止乘客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避免引发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要求地铁、车站、机场
13、、码头、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的电梯,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公共电梯的维保质量;第三十一条要求质监部门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列入重点安全监察范围,等。以上说明,请予审议。8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质量技
14、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9当支持、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学校、行业协会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鼓励电梯的制造、安
15、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参加电梯责任保险。电梯行业协会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第二章 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第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 5 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等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新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告知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证明。第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以下施工条件进行确认,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开始施工:10(一)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土建工程的设计和工程质量符合电梯
16、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二)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施工方案编制齐备;(三)施工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 新安装或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单位。(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使用单位,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
17、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比照第(二)项处理。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11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适宜运行的状态,并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三)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六)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订立日常维护保养合
18、同;(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12(四)监督并且配合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五)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十三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乘客易于注意的
19、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隐患告知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乘客误乘,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第十四条 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病床电梯等需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测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安全监测中心联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本市电梯运行安全监测系统的建立和运行。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一)使用期限超过 15 年的;(二)反复发生困人等故障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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