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doc
《《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doc(3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 1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压力管道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管道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压力管道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适用范围)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管道、公用热力管道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2、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燃气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燃气管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 规进行监督管理;长输(油气)管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部门职责) 本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一般性规
3、定) 从事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压力管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节能责任,并对压力管道相关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第六条(责任保险的规定) 鼓励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的发展) 压力管道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相关部门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压力管道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第八条(安全管理的决策咨询机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咨询机制,组织成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技术委员会
4、的成员由行业专家组 成,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社会人士列席有关专题会议。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压力管道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以及解决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不足的补充建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纳安全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督促整改,或者根据安全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组织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项目的起草,经立项、评审、发布后推荐使用。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九条(许可制度)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和制造活动。已经
5、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持生产的质量技术条件符合许可要求;不再具备相应许可条件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应设计、安装和制造活动。禁止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件。第十条(生产单位信息告知义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首次在本市从事压力管道许可业务的,应当将单位名称、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要求) 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应当加盖设计单位设计许可印章。第十二条(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元件的
6、制造过程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出厂资料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告知的义务)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以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监督检验的重大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厂区外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施工公告、现场安全防护等措施
7、。第十五条(压力管道安装的特殊规定) 工业锅炉和用热设备之间相连接的压力管道总长度不超过 200 米时,可以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将锅炉和压力管道一并告知和安装,并接受监督检验,纳入锅炉使用登记。第十六条(安装单位的施工要求)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取得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第十七条(无损检测要求) 压力管道生产中的无损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委托单位应当委托经核准的无损检测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结果不能替代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
8、工单位根据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的结果。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及资料移交)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修理工程,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九条(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的义务) 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销售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二)销售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三)不
9、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四)建立压力管道元件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五)配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监督抽查。第二十条(压力管道出租单位的义务) 压力管道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压力管道或者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不得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压力管道。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的责任)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确保压力管道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承担首负责任
10、。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压力管道元件和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的办理)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和全面检验报告。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的变更) 压力管道经过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导致安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1、或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技术档案的要求)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安装质量证明、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定期检验报告;(三)压力管道改造、修理的相关资料、日常检查、使用状况记录;(四)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计量仪器仪表的检验、校验、检修、检定或者校准报告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
12、(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规定)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应急专项预案。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以及其他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 当在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后,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七条(压力管道故障及隐患的处理和事故报告) 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查明原因,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
13、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管道的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检定,并作出记录。第二十九条(停用和注销)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结论为停用或者合于使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停用;确定报废的应当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对已经办理停用或者注销手续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卸压等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和事故隐患。其中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
14、力管道,必须清除管道内的介质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停用和重新启用) 压力管道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压力管道,应当到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压力管道,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第三十一条(压力管道出租单位的义务) 压力管道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压力管道出租单位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三十二条(检验分类)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基于风险检验。年度检查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压力管道进行的检验;全面检验是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压力
15、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基于风险检验是基于对系统中固有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优化检验。年度检查的周期为每年至少 1 次,具体时间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全面检验的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级别和基于风险检验的结果确定。第三十三条(检验实施主体) 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或者委托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应当由具有压力 管道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和基于风险检验应当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第三十四条(定期检验计划)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并
16、且将压力管道全面检验的计划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全面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五条(年度检查的落实) 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年度检查的,应当确保人员资格、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以及年度检查的项目、内容符合本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中,检查人员应当由取得项目为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的持证作业人员担任,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管道进行年度检查的,或者进行
17、年度检查的人员、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和项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全面检验的延期)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管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同意,可以延期检验,但是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监控措施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同意延期检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检验周期变更的相关数据。第三十七条(基于风险检验) 实施基于风险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18、应当向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承担基于风险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并将检验的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制定检验策略,并报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其中,验证性检验工作应当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格且与基于风险检验实施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三)检验实施机构的检验数据应当在检验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由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提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第三十八条(严重缺陷处理和合于使用评价) 对全面检验发现压力管道存在严重缺陷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可以修复的,特种设
19、备检验机构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难以修复的,可以采用合于使用评价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合于使用评价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合于使用评价合同、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评价。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估)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使用单位可以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全评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检验。如果缺陷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条(检验数据交换)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基于数据
20、交换、信息共享的压力管道数据管理系统。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设置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压力管道自检机构应当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数据交换系统,确保压力管道检验数据及时提交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十一条(检验的时限)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定期检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在全部检验项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检验结果。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承担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检验、
21、检测。 承担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的配合) 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承担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机构提供压力管道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从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压力管道元件。第四十五条(隐患的告知)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正在使用
22、的压力管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告知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三)已经报停、报废的;(四)违规进行安装、改造和修理的;(五)其他危及压力管道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五章 人员第四十六条(原则性要求) 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第四十七
23、条(焊接作业人员的聘用) 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聘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时,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安装单位代表签名。第四十八条(教育培训)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压力管道安全知识和技能。第四十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检查的职责)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压力管道
24、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 人报告;压力管道运行不正常时,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修改说明:第四十九条我们认为还是按以上较妥,只将“情况 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修改为“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 ”理由:一是意见提出人认为安全管理人员权力太大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现修改为较温和的“采取紧急措施”。二是 如果采用列举法,则就要分三条分别列举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 员、检验检测人员的职责。用如此大篇幅在此,必要性不大。列 举法的内容如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压力管道使用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 压力 管道 安全管理 规定 送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