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誉原则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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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誉原则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誉原则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4班刘爽202114570410内容摘要:诚实信誉原则兼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诚实信誉原则在大陆法系内确实立,是对大陆法系追求法律的绝对主义,否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造成的弊端的弥补。就其宗旨而言,任何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规定诚实信誉原则或者有关诚实信誉的详细法律规范,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以体现一定的利益平衡。信誉中国打造中国信誉监督平台诚实信誉原则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的特点,并产生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为法律和合同的解释确定准则、减少交易费用进而增进效率四项基本功能。1986年公布的我国(民法
2、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誉的原则。该法固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誉的原则,但它并未完全详实准确地说明诚实信誉原则的内涵。1999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誉原则作出了准确的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誉原则。关键词:诚实信誉原则;内涵和表现,适用条件;作用和局限性一诚实信誉的含义及根据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誉,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本人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誉的
3、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誉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进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誉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义国家。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在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中,对应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誉原则。诚实信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誉,以好心的方式履行本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躲避法律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在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誉原则。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详细要求是: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
4、欺诈或其他违犯诚实信誉的行为;二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誉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诚实信誉的内涵和表现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誉原则,本来是人类社会继承长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誉,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当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信誉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誉。两者结合,互相支持、包涵,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誉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
5、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阻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誉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知足社会的需要了。诚实信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好心行使权利,不以损害别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
6、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誉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我们以为诚实信誉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誉,互相协作配合,不损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誉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誉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做了相应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誉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誉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详细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誉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本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
7、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1、诚实信誉原则与合同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确立合同关系的经过。对此,合同法既强调缔约自由,也注重诚实信誉,并由此规定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互相间负有好心、忠实、照顾、协助等“先合同义务,进而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当“缔约过失责任。二诚实信誉原则的功能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规范民事活动、维护交易秩序等有重要作用。依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将为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一般来讲诚信原则具有下面几项功能:1、确立民事主体行为规则的功能诚信原则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的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
8、除对它的适用。诚信原则在债法与物权法中都为民事主体规定了一些必须为之或不得为的义务。如:(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之规定,第60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之规定,第92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中止后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之规定等。这些都体现了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完成经过中。又如在物权法中的相邻权之规定等都表明了诚信原则确实立行为规则的功能。可见,在民事立法上,立法者不仅在民事基本法中将诚实信誉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还根据需要在部门法里制定了若干体现诚信原则的详细条款,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民事主体首先就应以相应详细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当缺乏相应规定时,就要求当事人以
9、诚信原则为本进行民事活动。2、平衡多方利益关系的功能诚信原则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要求当事人之间互相尊重对方,适当地爱人如爱己,不得损人利己。诚信原则还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关系。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本人的权利。诚信原则正是有着这样的衡平功能,以重新分配风险与利益。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诚实信誉原则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成认了司法活动的能动性与创造性。首先,法律往往具有很多漏洞或是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如(合同法)第61条、第139条、第141条、第154条等,此时法官能够据诚信原则填补这些漏洞。其次,当法律或当事人间的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
10、明确时,法官应根据诚信原则对其进行准确解释并适用。诚信原则的高度概括抽象性使其包括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了它一般条款的范围。所以,实际上立法者正是以这种模糊规定的方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由于诚实信誉原则已经具有了上述三种功能,所以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重合同、守信誉,遵守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只要强化民事主体的诚信观念,方能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提高效率。四,诚实信誉原则的适用条件诚实信誉原则的适用的本质决定了其对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之缺乏、实现个案审讯结果之公正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不并意味着,诚实信誉原则能够代替其它一切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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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中的 诚实 信誉 原则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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