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企业法、公司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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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合同法、企业法、公司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一案例1案情介绍张某去年只要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以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1此买卖能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由于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
2、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施行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获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案例2案情介绍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有广阔的销售空间。齐
3、某、唐某分别负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销售,把握了该产品的核心环节。于是,齐某、唐某又与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华伦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公司基本一样,但品牌不同。齐某、唐某未担任任何职务。后来,齐某、唐某入股华伦灶具公司一事被厨美公司发现,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了齐某和唐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齐某、唐某将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35万元交给厨美公司。齐某、唐某不服。问题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能否有效?为何?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齐某和唐某作为厨美公司的董
4、事,却以所把握的技术和销售资源成为与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同业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要求齐某和唐某将从华伦灶具公司获得的收入交归厨美公司所有是正确的。2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更换、罢免董事的决定。在本案中,董事会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案例3案情介绍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
5、,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问题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能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能否合法?分析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事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能够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根据,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为此,(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事有权利,承当责任。在本案中,张甲
6、、王乙、李丙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李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按照(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无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名称中出现了“有限字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名称不合法。案例4案情介绍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1某甲、某丙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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