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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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论(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施行,将中国完好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化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场。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特别重要的。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背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2.违约行为
2、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背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一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详细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讯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查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给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当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
3、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1.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背合同义务。所以,有些学者以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损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等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2.预期违约
4、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一样,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二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如今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当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2.违约责任的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5、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认违约责任的强迫性,由于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违约责任的种类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又称强迫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弥补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
6、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能够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当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7、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可以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采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采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争论。主张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学者有下面几个理由:1.严格责任确实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场,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2.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加强合同责
8、任感的优点;3.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4.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5.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此外,从(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中能够看出此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实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而能够以为(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而不管其主观心态怎样。四、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一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
9、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当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二免责条款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是违背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当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时就构成了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受托人未尽到保密义务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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