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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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依靠物质手段来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于是,他们编造了“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并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如“有夏服(受)天命”“菲饮食而致考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等说法,P4-5,总之其基本含义就是“君权天授”。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天意使然。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在殷代,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在
2、社记表记和史记中都有上帝主商的表述,见P5,商王是上帝派来统治人间的代表,既然要顺从上帝,当然也要服从上帝的统治。而做神人沟通工作的人叫“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卜筮”。他们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敬鬼神”是为了使民“畏法令”,是“代天行罚”。 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取代殷商的西周奴隶主贵族像殷商一样,在思想上的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周灭商是上天的意志,周人统治天下也是上天给予的权力。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德者才可随天命。“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二、二、“以德配天以德配天”说的意义说的意义
3、 周朝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但“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劳动人民的反抗力量是强大的,不可忽视的,必须顺民意,以德治人。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在利用天命神权思想进行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持权的行为规范。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商朝末年才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成为法定继承人。 建立宗法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以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 相传西周
4、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此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周公所制的礼,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论理道德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许多规定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没享受。所谓“刑
5、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礼治实际上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一、“明德慎罚”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协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二、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周公从维护奴隶主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周公“慎罚”的主要内容是:1、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他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
6、适中,即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 在这种改革的时代,各种学派接踵而起,各种思想纷纷出现。从而形成了我国古代思想最活跃的局面,史称“百家争鸣”。 所谓百家,是说其学派之多,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兵家、杂家等。在上述10大家中,儒墨道法是最主要的学派,尤其是儒法两家对法律影响最大。 春秋时期(前770-前476年)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形成时期 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的旧与创立新法相结合,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
7、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管仲认为: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应用。 管仲非常重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将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并作了充分的阐释。P18但其强调的主要是礼的强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 他所说的“礼”主要指臣吏服从君主,儿子不违背父亲以及重用贤才,慈爱百姓,接继落败的国家与世族,薄税轻刑等。正是周礼所规定的一系列宗法等级原则。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
8、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传统,主张用示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 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合民众好胜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9、“民心”就是“好利恶害”,这种欲利的力量,决定着法律的实行。 同时还认为:只有使法令顺应追求利益的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P22 他认为:物质利益不仅是人性所求,而且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 总之,管仲对周礼的改良,为后来的儒家所肯定;他的“富国强兵”、“令顺民心”、“与民分货”以法统政等主张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先声,也为其他各派不同程度地采纳。 子产的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 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随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演变和
10、思想的发展,礼的实行范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发生了变化。 晋国的女淑齐认为“礼”与“仪”有本质的区别。“礼”只是政治制度和人们行为规则的总称。“仪”是指礼节仪式。 子产则从礼的起源角度指出不仅礼与仪有本质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而且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在论述礼是天、地、民的总规则的时候,着眼点在于“民”,强调民要服从天地的准则。如果礼义与民心发生矛盾,子产主张改革礼义以适应民心;为了取得民心,执政者对礼义可以“有所为之”,打破了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将礼下放到民间,从而沟通了礼与法的界限,开创了后来的礼治过渡到法治的先河。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在以礼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子产提出
11、五项“国之大节”:“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善意其亲”。P28-29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 “刑书”是指法律条文。“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是法家的先驱人物。 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四、宽猛并用的法律思想(刑法思想)
12、 子产将礼一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罚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 (一)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他所谓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同时又强调立法要体现“德政”。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励。 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体现为宽猛结合,以猛为主。 (二)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邓析与子产是同一时代的人物,子产代表的是由奴隶及主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可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一、对一、对“先王之礼先王之礼
13、”的否定与批判的否定与批判 子产与邓析的显著区别是在对待周礼的态度上,子产对周礼是既继承又改良,邓析则完全否定。 二、辩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二、辩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竹刑竹刑” 邓析在驳斥子产的刑书的同时,和自制定了一部刑法,因用竹简书写,史称“竹刑”,而其又被当时的郑国执政马四用其“竹刑”中之条款而杀。“竹刑深得民心”。 邓析还是律师的创始人。 第一节第一节 儒家学少及其法律思想概述儒家学少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先秦儒家是一个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死后,儒分八派,但只有孟氏一派(即思孟学派)和孙氏一派(孙氏即孙卿也就是荀子)得以传承。 虽然孔孟荀同属一派,但
14、因其生活的时代各不相同,他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P39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一、仁学与仁政说一、仁学与仁政说 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 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 孟子主张以仁政统一天下,荀子除主张王道仁政外,还主张法家的霸道思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二、二、“为国以礼为国以礼“的礼治论的礼治论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孟子认为:“无礼仪则上下乱”。主张
15、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 荀子认为礼是“强国之本”。 三、德主刑辅论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作用,反对“不教而诛”。认为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 四、论法与刑 孔子要求“君子怀刑”,统治者应关心法度,他主张“赦小过”反对滥刑滥罚。 均主张慎刑慎杀。 五、“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P47 六、“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一、“仁者、爱人”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 孔子的“仁”包含着社会政治、经济、哲学等各方面的意思,其中,最能反映“仁”的含义和基本精神的是“仁者,爱人”。这种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
16、芽。 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这里的礼一般是指周礼,从法律思想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他认为宗法等级制度是天经地义的,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所以有社会有尊卑、贵贱的等级。 (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 孔子强调各级贵族必须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使大家各安其位,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 (三)礼乐兴、刑罚“中”(适当、适中) 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主张“为亲者隐”。 (四)“礼之用,和为贵” 孔子继承了周公“敬德”、“明德”、“修德”
17、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即主张主要依靠礼义道德的力量来教化人们,唤醒其内心之反省、使之日趋于善。 (一)“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在孔子看来,用政和刑来治国,人民只能暂时避免犯罪,用德和礼来治国,人民就会有羞耻之心,循规蹈矩,自然归顺。 然而,孔子重道德教化轻刑罚也是相对的,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便要诉诸暴力。其实质是:宽猛相济、德主刑辅。 (二)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关于道德与经济的关系,孔子把道德放在首位,利是次要的,因而重义而轻利,认为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坚决反对追求个人私利。 孔子虽然轻利,但不排斥利。 总之,孔子承认道德理想应以物质利益为基础,又肯定道德理想有高于物质利益的价值。 四
18、、宽刑慎杀,反对冤狱四、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孔子虽然以“为国以礼”著称,但同样讲论法和刑。 (一)宽刑慎杀 孔子认为,对人民应进行礼仪教化,化恶人为善人,对待死刑尤其要持慎重态度。强调统治者应宽以待民。 (二)“赦小过” (三)反对冤狱 春秋时期,由于统治者滥刑滥罚,因而发生许多冤狱。 (四)无讼思想 孔子重视教化,旨在息民为恶,使之改恶为善,自然会达到“无讼”的境地。 五、“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孔子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主张人治。孔子认为,最高统治者的道、人格和行为应当成为人们的榜样,并要形成一种风气,认为上行下效,统治者个人的行为至关重要。 孔子的“人”不是指平民百姓,而是指贤人。 孔子主
19、张人存政存,人亡政亡,这是一种极端的人治主义。 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成为大势所趋的历史潮流面前,孟子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发展了孔子的思想。 一、王道仁政、道德教化 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基“仁政”说就是以性善论引申出来的。 孟子的“仁政”就是“以德服人”的王道。 五、“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说 孟子继承了孔子“为政在人“的思想,提倡贤人的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同时就怎样认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P56 荀子是战国未期儒家的主要代表
20、。荀子批判地继承了孔子以来儒家的思想传统,并吸收了其他各家的长处,建立起他的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成为先秦时期集唯物主义五大成的思想家。 一、“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荀子为替封建制度的建立进行辩护,提出了一种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即“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所谓“人能群”是指人有组织社会集团的能力。P58 荀子是“性恶”论者,认为人有一种“好利而恶害”的自然本性。人性既然是恶的,为了“明分使群”的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仪法度,以及掌握礼仪法度的君王。就是说,必须有国家和法律。这种思想,冲破了传统的天命神权和“君权神授”论。从社会本身来论证国家与法律的
21、起源。 二、“隆礼而王”、贵贱有等 地主阶级的代言人荀子是第一个全面地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 既然人生来本性恶,就必须“明礼义以化之”。荀子主张隆礼的根据正是这种性恶论 (一)礼的起源 孔子没有说明礼的起源,荀子则力图从人的社会性和人类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礼的起源。 (二)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 在荀子学说中,礼居于首要地位,是政治的指导原则。实际上,荀子所说的礼,不仅指礼义道德,而且指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全部国家制度。 (三)严格划分政治等级 荀子将社会按照礼严格划分为若干政治等级,而且其所维护的是宝塔式的封建等级制度,并且和财产的分配联系起来。 (四)“平政爱民”节用族民 三、重法
22、论 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还是性恶,由于人生来“性恶”,好利恶害,故应“勉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以法律作为赏功罚罪的标准。 在先秦儒家中,荀子是较重视法的,他对法作了多方面论述。 (一)法以礼为本 他认为法必须以礼为本,“礼义生而制法度”,“礼者,法之枢要也”。 (二)论法的作用 强调统治者必须运用法律来赏功罚罪,认为法律可起奖励和矫正作用。 。 (三)先礼后法。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诛。 (四)罚当其罪,认为只有罚当其罪,才能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 四、“有治人,无治法”。在荀子看来,有能够使国家安定的人,而没有使用国家安定的法,主张“人治”重于“法制”。 第一节 墨家学派 墨家创
23、始于墨子,为战国时期一大学派,到战国末年,仍与儒家并称两大学派 墨子出生于小手工业者阶层,墨家的成员大多数来自贫寒阶层,他的强烈反对贵族统治者对他们的压榨和掠夺,要求保护他们已获得的私有财产;保障他们的生存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代表人物墨翟创立了墨家学派,提出了明确的政治法律思想主张和社会理想。 墨家与儒道法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 1、墨者有坚定的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 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反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和制裁。 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 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墨子和墨家学派代表了生产者阶
24、级的利益,提出了兼爱、尚贤、明鬼、非命、尚同等十项主张,并以“兼爱”为其核心。第二节 墨家以“兼爱“的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观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子思想可作为每一个阶层都有自己的思想的例子) 墨家认为:古代的君王都实行“兼相爱,交相利”的政策,当时,人类上下左右都相亲相爱,后来天下大乱,皆因不相爱,其根源在于“自爱”解决的办法是用“兼相爱,交相利”去代替它。 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 然而,当时的历史条件是不可能实现人的平等的,但它提出了平等思想,在历史上有重大贡献的。 1、墨者有坚定的信仰,坚决维
25、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 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反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和制裁。 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 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墨子和墨家学派代表了生产者阶级的利益,提出了兼爱、尚贤、明鬼、非命、尚同等十项主张,并以“兼爱”为其核心。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观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子思想可作为每一个阶层都有自己的思想的例子) 墨家认为:古代的君王都实行“兼相爱,交相利”的政策,当时,人类上下左右都相亲相爱,后来天下大乱,皆因不相爱,其根源在于“自爱”解决的办法是用“兼相爱,交相利”去代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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