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共2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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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共24页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讯实践,制定本解释。【释义】本条讲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根据,我们能够看到根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讲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讲级别比拟高的法律。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讯经过中怎样详细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面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完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要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
3、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讲;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现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能够讲“预售不废,国难不已。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
4、点考虑: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完工?为了避免歧义,我以为还是“未完工和“已完工作为分界点比拟好,否则大家能够想一想:假如开发商给消费者一套房屋,什么都全了,就是电梯天天只能开2小时,此时房屋到底是处于什么状态呢?第二条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的,能够认定有效。【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来历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对这项人类历史上最复杂的行为的描绘加起来总共只要17条,假如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
5、道至简。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相对于讲“双方不到结婚年龄是非法婚姻关系,但是离婚前已经到达结婚年龄的除外;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所以有人讲中国没有办不成的事情,关键看你咋办。对于消费者来讲,假如想利用开发商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我劝你还是要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由于(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讲,其获得的成本比拟低,而且是低多了。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讲明和许诺详细确定,并对
6、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讲明和许诺即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释义】中国目前的房地产欺诈主要是通过广告来完成的,而中国的消费者大概最相信的也就是广告,所以房地产广告成为中国目前广告业的支柱产业;这种对广告十分是大篇幅广告的崇拜心理,使消费者行为方式非理智的重要表现,是消费者一切苦难行为的源泉。本来(合同法)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广告内容能够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假如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当违约责任。但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讲:“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
7、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这一条看起来是保护了消费者,但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讲:“假如广告不写入合同,那么广告就不做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就不需要就广告内容承当责任,所以我想全体开发商都应当感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制定者,这是一种大智慧,一种将非法行为写成合法行为的大智慧,我们普通人连这种胆量都没有,而建设部的大师们不仅敢于将非法写成合法,而且写到让普通人看不出来的水平,难道这不是一种大智慧吗?幸运的是,起草(合同法)的学者们没有象建设部的官员这么写,否则全世界都会嘲笑中国法律人的弱智;更幸运的是,法官们的良知在他们制定司法解释
8、的时候驱使他们力求恢复法理的真相,固然只是恢复了“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讲明和许诺详细确定这一部分,但已经是宏大的进步了,我们要向法官们致敬。希望这一条最后直接改成“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做为房地产合同的要约,由于过长的定语使消费者难以理解,而且还会给欺诈者以更多开脱的时机;例如我如今就能够给有关人士出计一条:大家在广告下面写一行小字“一切以最后完工为准或者“本广告内容尚未最终确定,那么此法律解释的前提条件就丧失了,消费者也就无法再用“内容确定来一条来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了。对于消费者来讲,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将一切写入合同,详细方法能够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204条)。第
9、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释义】定金合同是中国房地产业的一个特有现象,签订了定金合同就是给消费者的脖子上上了一个小套,而收取了定金则将这个小套紧了紧,不退定金就是把这个小套拉了拉使消费者不得不低头,很多消费者不是为了房屋而购房,而是为了不使定金浪费而购房。这一条本来是想讲,即便签订了定金合同,假如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但是又觉得这样写好象太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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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 全文 解读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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